6月15日起,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1級或2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2千元!
6月13日總統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15日開始生效,民眾於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要申請退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除了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營利事業工商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外,也可以親至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載明廠牌、品名與型號之發票或收據影本,若取得銷售人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雲端發票者,則免附。
為了更安全、快速收到退稅款,建議民眾採用轉帳直撥退稅,如此退稅款將自動撥入指定的銀行帳戶,不必擔心因遷址而收不到支票或發生冒領、遺失情形,並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