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勞保的老年年金〈簡稱勞保年金〉請領資格的民眾,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可以選擇一次領或月領,但2009年1月1日之後參加勞保者,僅能選擇每月請領。不少民眾擔心,選擇月領之後,若不幸身故,這筆錢是不是就領不到了?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說法,為了保障勞保被保險人家屬〈遺屬〉的基本生活,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可以選擇請領老年差額金〈即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的差額〉或是遺屬年金。
從上述勞保局的說法來看,或許一般民眾不好理解,以下就透過實例讓民眾進一步釐清,關於遺屬請領方式、請領條件等,3個不可不知的勞保年金請領問題。
一、勞保年金領到一半身故,遺屬該怎麼領?
以請領期間身亡的陳先生為例,陳先生民國45年出生,在2009年之前參加勞保,勞保年資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萬3900元,在60歲退休時,選擇月領的給付方式,但領了6個月之後,不幸身故。
由於陳先生是選擇月領勞保年金,以其年資和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每個月可領到2萬3816元〈計算方式: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3900元×年資35年×1.55%〉,而陳先生不幸在領取的6個月後身故,此時陳先生只領了14萬2896元〈2萬3816元X6〉。
因陳先生是2009年之前參加勞保,其遺屬可以選擇領老年差額金,或是遺屬年金。而兩種方式請領到的金額,也有所差異。
若選擇請領「老年差額金」的話,遺屬可以一次請領陳先生的老年給付金額為197萬5500元〈計算方式:4萬3900元X45個月〉〈詳備註〉,但扣掉陳先生已經領了的6個月年金14萬2896元,陳先生身故後,其遺屬可以一次拿回183萬2604元〈197萬5500元–14萬2896元〉。
備註: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保險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而若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的話,根據勞保局規定,在請領期間身故的話,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也就是陳先生月領金額2萬3816元的半數,為1萬1908元。
所以陳先生遺屬接下來可月領1萬1908元的遺屬年金到終身,或是請領資格消失〈例如配偶再婚〉為止。
此外,勞保的遺屬年金也有最低保障3000元,若計算出來每月請領的遺屬年金不足3000元,依規定可月領3000元,且若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值得留意的是,由於陳先生2009年以前參加勞保,勞保年金給付可選一次領或月領,所以相對的,其遺屬也可選擇領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
但若是2009年以後才加勞保的民眾,因勞保年金只能選擇月領遺屬年金,所以其遺屬是沒有老年差額金請求權,即無法選擇一次拿回尚未請領的勞保年金,而要請領遺屬年金領至終身,則要符合「遺屬」的條件。
二、所有遺屬,都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遺屬資格才可以!」
勞保局指出,首先,民眾要先知道「遺屬受領的順位」,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五、被保險人扶養的兄弟姐妹。再來,則是要符合「遺屬資格」〈如下圖〉。
一般民眾可能會認為,勞保年金沒有領完就身故,不就是當作遺產,依照遺產分配給遺屬就好?但其實並非如此,勞保的遺屬年金是要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受領順位和資格,而非《民法》的遺產繼承順位。
針對遺屬請領年金的資格部分,市場上就有不少「太嚴格、太刁難」等聲音出現,原因在於若是生前和配偶離婚,父母和祖父母都不在,且子女都成年、有工作,薪資還超過基本工資的話,配偶和子女通通都不能領。
不過勞保局強調,勞保遺屬年金給付的性質是保險,主要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避免遺屬生活無依,兩者都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所發生,且是針對被保險人之外的人所做的給付,非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也沒有繼承的問題,所以「遺屬」要符合資格才能請領。
三、勞保年金領到一半身故,遺屬一直沒提出請領怎麼辦?
一般符合請領勞保年金資格的民眾,自申請請領的當月起,可按月發給至其死亡當月止,從前述陳先生的例子來看,遺屬應自陳先生死亡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通知勞保局,並辦理後續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的擇領事宜。
勞保局表示,若符合遺屬資格的話,不管忘記多久,只要有請領,就可按請領當月起,按月發給遺屬年金,而若忘記的年期太長,例如10年後才發現可以請領的話,勞保局審核符合規定的話,最多可追溯補發5年份的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