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暴雨侵襲中部地區,台中市大甲區的一處高壓電線因雷擊掉落,一名25歲的年輕人騎車行經該積水處時,不慎觸電倒地,送醫搶救後仍不治身亡,周男的母親對此傷心欲絕,更表示,不排除將會提出國賠。不過,台中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因台電屬獨立法人公司,並不涉及國家賠償的問題。
對於整起意外,苗栗區營業處副處長蘇英賢則說,整起事件目前界定為天災導致,台電公司屬獨立法人,因此並沒有國賠的問題,與受害者家屬目前尚未談及賠償部分,但後續賠償相關事宜,台電絕不迴避,也盡力協助家屬處理後事。
無法請求國賠關鍵在「公有公共設施」?
此次事件無法請求國賠,讓不少民眾覺得驚訝,翻開《國家賠償法》的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此條文,民眾一般會認為,是否能請求國賠的關鍵點就在於,電線是否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不過,甄明法律事務所陳昭龍律師表示,台電雖然是國營事業,但電線掉落,並非國賠事件,屬民事賠償的問題。但國家道路設計維持有沒有問題,或者積水是否應該設控制點,則是國賠問題。
但陳昭龍也提到,此類案件因舉證上有難度,因此並不建議請求國賠,而應該要檢視台電的電線設計,是否足夠安全,因高壓電非常危險,在訴訟的論理上,至少可以台電對於其電線掉落有「推定過失」,可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陳昭龍提醒,除了民事賠償外,民眾也可注意這類風險事業是否有投保「第三責任險」,台電對此則回應,在線路施工期間確實都有保第三責任險,但在線路完工後就未投保,未來會評估將完工的線路也納入第三責任險投保。
因人孔蓋不平、路面坑洞摔車也能申請國賠?
在這起事件中,周男因電線掉落至水面而觸電而亡,詠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若軍指出,倘若國家機關對於該電線無管理維護義務,可能無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家屬可依民法184、192及194條向台電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民眾騎車因人孔蓋不平、或是因路面坑洞而摔車受傷,是否可以請求國賠?陳若軍律師解釋,請求國賠有幾點要件,首先要看是否屬「公有公共設施」,再者是國家機關對於該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或怠於維護等,第三則是限於人民受有生命身體財產的損害,第四為設置管理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陳若軍律師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日前在北市天母的眷地圍牆,因蘇迪勒颱風倒塌,壓壞民眾轎車,遭訴請國家賠償為例,陳若軍指出,在這起案件中,雖然海軍司令部主張,該處眷地非供公眾使用,也已進行防堵措施,張貼警語公告,圍牆倒塌更是不可抗力的天災因素,
但判賠的關鍵在於,法院認定海軍司令部僅以鐵皮圍籬連接圍牆,很難說是「善盡管理責任」,且在設施管理上未有積極防止損害發生的行為,就算有貼出公告警語,也不能因為這樣而說海軍司令部已盡管理維護的責任,因此才判海軍司令部需賠償人民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