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不想繳稅,逃漏稅的事件層出不窮。過去就曾發生,新北市攤商在傳統市場擺攤賣肉羹、火鍋料,4年賺進上億元,卻被查出逃漏稅2千多萬元。
為了躲避追稅,攤商七度遷移戶籍,最後由家人到國稅局繳清欠稅,此事才落幕;另桃園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也被查出,涉嫌逃漏稅5億元,目前該案仍在司法調查中。
然而,逃漏稅除了補繳欠稅之外,依照目前法令,似乎無法對惡意逃稅大戶,產生嚇阻的作用。
日前就有立委質疑,逃漏稅上千萬、上億元,竟然僅罰6萬元就解套?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就以張煥禎涉嫌逃漏稅5億元為例指出,依現行法令,該案主要有兩種裁罰方式。
第一種是刑事罰,按照目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第二種則是行政罰,依所得稅法規定,最高可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漏稅罰。
不過,基於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且根據行政罰第26條規定,「刑事優先原則」,若經過刑事處罰,稅捐稽徵機關是不能夠對同一行為,再處漏稅罰。
也就是說,「若以張煥禎逃稅案為例,假設判刑確定,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照現行法規定,只要繳罰金,可免除數億元的罰鍰,『根本是在縱放惡意逃稅大戶』,」黃國昌氣憤地說。
所以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求修法將併科罰金額由現行的6萬,改為漏稅額1倍至6倍,此事也因此引發外界關注。
在各界討論下,財政部確實也認為有修法必要,因此在5月中旬對外公告,將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擬修法加重罰責
逃漏稅最重判10年、罰1億!
根據財政部公告的修法內容指出,針對提高逃漏稅處罰規定部份,目前共有3個版本。包括:甲案、將現行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乙案、一樣提高罰金上限至500萬元,但針對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至於何謂情節重大,則由法官判斷、裁量。
丙案則是除了甲案和乙案之外,即除了提高罰金上限至500萬元,且針對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懲罰之外,擴大增訂將消極逃漏稅行為都納入。
目前財政部此修正草案處於預告階段,接下來會徵詢專家學者意見,並從3個版本中選出1案,之後送行政院和立法院審議,若順利通過的話,最快下半年就可適用。
民眾不小心逃漏稅
符合3種狀況不罰
或許很多人都有疑問:「有錢人惡意逃漏稅,要吃上官司,那5月報完稅後,才發現有部份所得薪資漏報,對於這類型『不小心逃漏稅』的狀況,也要負刑事責任嗎?」
其實,根據國稅局的說法,若民眾完成報稅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不過若符合以下3種狀況,只會補稅,不會被罰。
第一、有向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稅,但之後才發現有漏報課稅所得,若是漏報的所得,是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應該提供,但沒有提供資料的話,民眾是不會受罰的。
第二、透過綜所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而且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稅,但最後被查到有漏報課稅所得的話,若是稽徵機關應該提供,但沒有提供的所得資料,也是不會受罰的。
第三、若民眾的漏報所得金額在25萬元以下,或是所漏的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且沒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所得的話,一定要合併申報〉,或是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可免予罰緩。
不過國稅局強調,如果是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就會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也就是要負相關的刑事責任。
整體而言,一般民眾不小心漏報稅,如果在沒有被檢舉之前,或是調查人員還沒調查之前,就自動提出補報且補繳稅款的話,只會加計利息〈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不會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