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才剛上任台大校長一職不久,但爭議仍持續延燒,監察院今天再拋震撼彈,以7比4的票數通過管中閔彈劾案,監委王幼玲指出,管中閔於擔任政委及國發會主委時,以每月5萬元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遭彈劾,監察院彈劾案件審查決定書中提到其彈劾案由為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國發會主委期間,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周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的報酬,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
監委蔡崇義表示,文官制度中,對於公務人員的兼職有嚴格規定,兼職都需報備核准,但根據國稅局的資料,壹周刊每月付5萬元給管中閔,還預扣5千元所得稅。依詮敘部的原則,公務員在不妨礙其本職的性質或尊嚴、不涉職務的事物時,可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但管中閔每月固定領取5萬元為壹週刊寫稿,是長期、持續性的行為,已構成兼職要件。
監委陳師孟則指出,管中閔身為政務官,卻以匿名方式寫社論供稿給壹週刊,所寫稿件代表社方立場,兩者間有利害關係,恐怕會有政媒衝突,有損政務官尊嚴,且供稿性質不屬於與其他公職或與業務相關,多數監委因此認定此是兼職。
蔡崇義也提到,管中閔在中研院任職期間也有兼職情事,但時效已消滅,這次彈劾主要是針對管任政委及國發會主委期間在壹週刊寫稿一事,雖然管中閔多次約詢不來,但事證相當明確,至於是否還有其他兼職情事,蔡崇義則表示,日後的調查報告中都會說明。
管中閔下午被媒體問到被監察院認定違法兼職一事,他僅表示有需要自然會回應,並只說「小心用詞、沒有違法」後便快步離開,不願針對此事多發表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