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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濕機自燃引火警 12家54款召回型號看這裡

除濕機自燃引火警 12家54款召回型號看這裡

李伊晴

字媒體

達志、圖片為示意圖

2018-11-05 11:27

天氣濕冷,除濕機怎麼用才安全?花蓮縣近日發生2起除濕機自燃事件,引發火警,所幸住戶及早發現滅火,未造成人員傷亡,而消防局調查發現,這2件火警所使用的除溼機,都是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應召回檢修的型號,而目前公告召回的除濕機,共有12家廠牌54款型號,消防局提醒民眾,若家中使用的是這幾款除濕機,應更換不再使用。

民眾表示,因為花蓮近日下雨,打開除濕機想除濕,沒想到使用到一半,除濕機卻自燃,引發火警。消防局表示,調查人員現場勘查後,發現這些除溼機都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召回檢修之機型,這些機型有可能因為設計不良,造成使用中自燃。

 

消防局說,被公告召回檢修包括大同、三洋、東元、聲寶、西屋、吉普生(雷諾)、富及第(雷諾)、歌林、惠而浦、威技、B&Q(Airforce)及Fujimaru等12家廠牌、共54款型號的機種,都有潛在引發火警的可能,若家中使用這些型號的除濕機,應儘速聯絡製造廠商將除濕機回收檢修。

 

如有需要詳細召回資訊,可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商品安全資訊網」查詢,只要在此輸入除濕機廠牌和型號,就可知道家中使用的除濕機是否為召回機型。

 

(取自經濟部商品安全資訊網

 

至於除濕機應該怎麼使用比較安全?專家表示,除濕機最怕長時間不斷運轉,造成過熱,所以出門時要記得關閉除濕機,或是選擇定時、定濕的機種,讓機器自動停止,另外,小型機種放在大房間使用,機器也容易過熱。

 

消防署也指出,要讓除濕機使用起來安全又有效率,要注意以下五點事項:

 

一、除濕機上方不要烘衣物,避免衣服掉落,造成積體散熱不良。

 

二、除濕機旁勿堆放雜物,避免萬一故障起火時,迅速擴大延燒。

 

三、與牆壁、傢俱至少保持50公分距離,以利空氣循環,並避免在衣櫃等密閉空間使用。

 

四、避免長時間連續使用,並於睡覺或出門時拔除插頭。

 

五、確認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並注意是否為公告召回瑕疵機種。

 

(取自消防署臉書)

 

對此,陳業鑫建議訂定《勞動契約法》,下設服務業、中小企業專章,成為《勞基法》的特別法,才能幫各行各業量身定做、細緻處理勞工問題,解決爭議。

 

回溯《勞基法》源頭,八○年代,台灣產業結構是勞力密集、傳統工廠製造業為主,一九八四年政府為保障勞工工作條件,以《工廠法》為藍圖制定《勞動基準法》。一九八二年行政院送立法院的草案審議說明中寫到,「立法完成後,將《工廠法》、《工廠檢查法》、《礦場法》、《礦廠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等廢止」,可見這部《勞基法》的「工廠基因」。

 

問題是三十四年過去了,台灣服務業人口增加,新世代產業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生產線進化到工業四.○智慧型生產,台灣卻還是用這部舊法規範百業,對比現實經濟產業樣貌,當然嚴重不合身。

 

《勞基法》第三條寫明:本法適用「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業、大眾傳播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由此即可看出《勞基法》包山包海,令不少行業窒礙難行。

 

59%支持以「薪資水準」衡量責任制

 

陳業鑫指著《勞基法》第三十一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直言現在法條竟還在管礦工工時怎麼計算,「台灣到底還有多少礦工?怎麼不規範百貨公司櫃姐工時怎麼計算?」顯見這是一個過時的法令。

 

因應現實的需求,「責任制」也有其必要。《今周刊》民調結果顯示,有五九.三%贊成可參考美國模式,以適當的薪資水準來作為衡量責任制的標準,三五.八%表示不贊成,另有四.九%未表示意見。交叉分析也顯示,薪資愈高、在企業內擔任主管級的人士,都有過半支持這項作法。

 

綜觀各國,勞工法規有其歷史背景與發展脈絡。美國勞工政策較注重市場自由機制,政大勞工所副教授兼所長張其恆表示,美國的《公平勞動基準法(FLSA)》很簡單,員工一周標準工時為四十小時,若超過,雇主應付加班費,加班費按正常工資一.五倍計算,其他規範得很少,給予企業較大彈性。此外,德國、韓國向來工會強大,因此勞工法規亦相當彈性,重視勞資協商。

 

關於責任制,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把勞工分為「非白領豁免員工」與「白領豁免員工」,豁免員工就可以不適用一周工作四十小時的規定,類似台灣的責任制,但豁免員工須通過「薪資基準檢驗」、「薪資標準檢驗」、「職務檢驗」,也就是年收入在四萬七四七六美元以上,且負責管理與行政的月薪制勞工才適用,避免雇主濫用責任制。

 

縮工時、砍七天國定假  49%認同

 

我國不如美國彈性,工會也沒德、韓強勢,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條款)明定「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其工作時間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不受《勞基法》限制。可以被核准為責任制的要件為: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

 

檢視勞動部所公布的責任制行業,目前已列入四十九種,包括公司主管、保全人員、政府機關的工友、立委座車駕駛等。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指出,責任制應該是勞工擁有「高度自主性、工時不可預期、工時長短不影響生命安全」三大前提,像保全、駕駛等在現場待命,並不能自主彈性運用自己的工時,也被列入責任制,並不是好現象。

 

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邱羽凡也表示,保全人員、專屬司機等工作密度雖低,但也須全神貫注,不應被列為責任制。辛炳隆提醒,責任制絕對「不能單憑薪資來看」,否則像是科技業工程師很容易就過勞。

 

這次《勞基法》修法的另一個議題是,一六年修正一例一休時,兩周工時自八十四小時縮短為單周四十小時,因此取消蔣公誕辰紀念日等七天國定假日。《今周刊》透過民調詢問民眾認為這作法是否適當,有四九.四%認為適當,四三.二%認為不適當。

 

目前台灣國定假日為十二天,日本、韓國都是十六天。《今周刊》民調詢問勞工贊不贊成我們國定假日增加三天?例如,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憲紀念日可放假、元旦可多放兩天。答案是有六八.四%民眾贊成,二七%不贊成,除業主或年收入超過一五○萬元者偏向不贊成外,其餘受訪者皆偏向贊成。

 

其實增加國定假日在立法院一直有呼聲,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就提出《紀念日及節日法草案》,五月一日勞動節全國放假,除夕與年假應從五天增加到九天,另外新設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國家人權日十二月十日等。國民黨立委李彥秀也主張多三天國定假日。不過法案都躺在立法院不動如山。

 

台灣在《勞基法》一年大修一回合的情況下,激化了不必要的勞資緊張關係,依據民意,未來依產業訂專章專法、釐清責任制與增加國定假日這三大方向,還是要進一步處理。讓《勞基法》與時俱進,才能達成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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