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潘姓婦人,在某美語補習班任職26年,日前向公司請領退休金時,卻因公司多次改名,年資中斷而遭拒發退休金,潘婦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她認為年資應合併計算,訴請公司給付退休金。
潘姓婦人從民國79年起,任職於桃園一間知名英語補習班,負責書籍、期刊的出版設計,多年來,該補習班更換過負責人,也歷經4次更名,最後改為文教機構,但潘婦依舊留用該公司,直到日前申請退休時,被公司以不符自請退休要件為由,不願給付退休金。
公司主張,潘婦並非連續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因此僅認定民國88年11月至106年9月的年資共17年,並不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勞工工作年資雖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依勞基法規定,受同一雇主調動及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的年資都應繼續予以承認。
因此,法官認為潘婦的年資應合併計算,且潘婦工作年資達25年以上,符合勞基法申請退休的規定,判決文教機構應給付潘婦120多萬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