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演員范冰冰爆出「陰陽合同」逃漏稅,遭當局調查神隱多日,今(3)日調查結果出爐,確定范冰冰需補繳8.8億人民幣(近新台幣40億),而范冰冰也在微博貼出致歉信,表示對此事深感羞愧、內疚,將依法繳交罰金。
據《新華社》報導,范冰冰被爆出逃漏稅後,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等地稅務機關即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從調查核實情況來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為3千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34億),其中1千萬已報稅,其餘2千萬則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約新台幣2762萬),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約新台幣3263萬)。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此,報導中指出,將依法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約新台幣11.39億台幣),加收滯納金0.33億元(約新台幣1.47億)。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約新台幣10.7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約新台幣10.6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約新台幣422萬);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約新台幣2.27億元)、0.65億元(約新台幣2.9億元)。
報導稱,江蘇省稅務局已於9月30日依法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范冰冰在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於期限內繳納追繳的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由於范冰冰為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因此若在期限內繳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若逾期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另,范冰冰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在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員工隱匿、刻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阻撓稅務機關調查,涉嫌犯罪,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進一步偵查。
對此,范冰冰稍早在微博貼出致歉信,表示近期經歷了從未有過的痛苦、煎熬,對此事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反省,「我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羞愧、內疚,在這裡我向大家誠懇道歉!」,並表示完全接受稅務機關的懲處,將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及罰款。
※匯率以10/3當日匯率4.4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