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到底要不要繳國民年金?
近日一名女網友在「爆怨公社」指出,自己失業後在家帶孩子,累積下來需補繳的國保費用竟將近3萬元,向勞保局申請分期付款「共分了20張還未分完,上月繳了一張,隔月再寄上一期已繳完的未付利息,一整個繳不完的感覺。」讓女網友備感壓力「真的不知道國民年金的美意是什麼。」
不僅如此,過去也曾有民眾在1月最後一天失業後,因失去勞保被納入國保,原以為只有1天需要換保,卻遭勞保局催繳整個月的保費,儘管後來勞保局以該民眾失業日是假日為由,免收1月保費,但國保繳費制度漏洞多,仍讓許多國人不願買單,甚至被網友稱之為「失業懲罰金」。
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於2008年10月1日上路,主要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以月為單位繳費,目前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費率為8.5%,被保險人自負額為932元。
國保原本的立意是要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國保給予的保障,包含: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保障,以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兩大一次性給付保障。
至於失業是否應繳國保?勞保局並無強制規定。但若是失業期間收入減少無力繳納國保怎麼辦?勞保局表示,可待經濟較寬裕時再補繳,或辦理分期(10年內都可補繳);若因家庭所得減少,又不符低收入戶資格者,可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申請提高保費補助少繳一點錢。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