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老婦去年過世,遺留12筆不動產,因為么兒常對她出言不遜,老婦生前曾交代其他子女不可讓么兒繼承遺產,後輩依約分產,並向法院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訴訟,法官傳喚老婦子孫及親友,認為么兒對老婦有重大虐待行為,更口出「趕快去死一死」等悖逆言語,判么兒不得分財產,可上訴。
據了解,37歲韓姓男子在家排行老么,染有惡習,生活揮霍,更長期對母親出言不遜,曾多次嗆聲「你為什麼不趕快去死一死」,讓老婦生前向其他子孫言明,「若發生不測,絕不讓他繼承財產」。
老婦過世後,6名兄姐便向韓男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老婦的子女向法官表示,么弟常以大逆不道的言語辱罵母親,甚至還說「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讓母親生前常以淚洗面,曾親口向子孫們表示,「如果我發生不測,我的財產不要給么兒」。
老婦的孫子和親友也稱,韓男多年前離家後就很少回家,更別提拿生活費回來照顧老婦,但曾多次接到他的電話,要老婦賣掉土地,老婦不答應,甚至持水果刀揚言對她不利,老婦病危時也未前往醫院探視,去世後聯絡韓男回來祭拜,也無動於衷。
而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均未出庭或提聲明答辯,故以其親友等人證,逕行判決。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其繼承權,准予林婦子女對被告所提「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勝訴,不得繼承遺產。
《民法》2016年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