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和八掌溪事件罹難民眾就國家賠償事宜達成共識當天,大法官會議針對行政院停建核四案做成第五二○號解釋文。兩件事,八掌溪事件是大自然所造成的洪流吞噬人命;核四案是人為的政治洪流,吵吵嚷嚷十多年,此次行政院逕行宣布停建,幾個月下來,更幾乎沖毀了台灣五十年來辛苦建立的經濟基礎。
如今,八掌溪事件已告一段落,而核四爭議則未因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揭曉而告平息。「一個解釋,各自表述」核四建或不建,爭議似乎又回到原點。
原本,社會各界寄望大法官會議能適切扮演最後仲裁者的角色,明白告知爭議兩造──行政院、立法院及社會各界,究竟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是否有違憲法有關行政、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之設計意旨?亦即明示此舉究竟合憲抑或違憲?如大法官會議認定此舉並未違憲,則行政院可以順理成章貫徹反核政策;反之,則違憲之決策無效,核四應於最短時間內復工。如此,則相關爭議可告止息,政局可望趨於穩定。
至若大法官會議宣告停建核四決策違憲後,行政院方面仍有意循合憲、合法程序尋求變更興建核四決策,則屬後續問題,非關此次行政院聲請大法官會議就該院宣布停建核四所引發爭議進行仲裁之問題本體。
不過,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顯然刻意迴避使用「合憲」或「違憲」字眼,而僅要求行政院「補行程序」。至此,大法官會議已然放棄仲裁者角色,選擇扮演「調解委員會」角色。以第五二○號解釋令發布後,行政、立法兩院對於在「補行程序」之前核四應否恢復興建問題各執一詞之情況言,大法官會議的「調解」並未成功,至少是未完全成功。
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中也指出,未來若立法院對行政院政策變更報告做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由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顯見大法官會議確知行政院主張停建核四未必能獲得多數立委支持,此一問題未必能於「最短期間」獲致結論,則核四自當於此爭論期間恢復興建,才能中止因停建而產生之鉅額損失,避免既定重大建設計畫無限期延宕而危及國家經濟長遠發展。
事實上,大法官會議選擇使用「補行程序」文字,似傾向認同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決策具實質合宜性,但解釋文中又承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兩相對照,不無矛盾。第五二○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中明白指出:「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是故,大法官會議若使用「應行程序」文字取代「補行程序」,明確宣告行政院未依符合憲法意旨應行程序所為之決策失效,更能有助於平息紛爭、解決問題。
前面提到,八掌溪事件中,政府相關單位動作太慢,誤了人命;停建核四事件,行政院動作太快,也誤了國家大事。太慢、太快都不對,都對國家、社會、人民造成傷害。除了步調問題之外,角色的扮演,也關係成敗,大法官應該扮演仲裁者或「調解委員會」,在第五二○號解釋文之後,值得各方深思。而總統陳水扁及民進黨要如何扮演好國家領導者及執政黨的角色,為百姓謀福,未來的路還很長,務須步步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