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記者朋友因為在公車上受到性騷擾而一狀告到法院,從赴警局做筆錄接受檢察官偵訊,這一個小小的案件,卻讓這位尋求司法保護的被害人飽受司法制度的侵害。
在訊問事件經過時,警方的態度也讓被害人感到被戲謔,警方甚至問加害人「你為什麼不回家摸老婆」云云。當這位受害的記者請出跑社會新聞的同業打電話知會派出所主管後,警方的態度才認真起來。
案子到了地檢署,已在警局遭受「二度傷害」的被害人,遂特別透過管道要求隔離偵訊,不料出庭當日卻又遭「三度傷害」,仍被迫與加害人面對面。在偵訊過程中,同為女性的承辦檢察官顯露出不耐煩的態度,加害人則大聲咆哮、辱罵被害人,卻未見法警在場。
想想看,擁有較多社會資源的記者尚且在司法系統中飽受驚嚇,一般民眾面對的又是怎樣「次級」的司法服務?
沒有錯,司法應該是一種服務,是國家為其人民提供正義的一種服務,受到納稅人供養的司法機關必須交出正義以為回報。而這個正義不應只是裁判結果的正,它必須是全套的,從人民接觸司法、尋求司法保護伊始,司法機關就有義務提供熱誠服務。
然而,台灣的司法系統是一個相當不親民的體制,不但充滿了繁瑣程序、拗口艱澀的專有名詞,還有不少自以為高人一等、擁有「專業驕傲」的司法人員,結果被嚇跑的不是為非作歹的惡徒,反而是想要尋求司法保護的老百姓。
司法人員的態度是司法服務是否完善的關鍵,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警察、調查局人員……在司法體制運作環節中的每一個人,都對司法的產品||正義||有重要影響,正義品質的好壞,繫於這群人的心態。司法人員的傲慢,容易阻礙其與當事人的溝通,阻礙其對事件真相的探求;司法人員的輕忽,容易引發調、裁判過程的錯誤,輕者是烏龍事件,重者就可能後果不堪設想,更甚至洩漏當事人的祕密,陷人於險境。
如今又逢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熱鬧召開的季節,關心司法改革的人士疾呼掃除法官獨立審判、檢察官獨立辦案的障礙,讓司法人員不受行政系統的政治干擾。我們贊成這些主張,並且還要指出,在解除戒嚴、走出威權體制十餘年後,司法改革議題還是不出這些老問題,實在是台灣社會一大恥辱。
除此之外,台灣的司法還亟需一項重大改革,就是不少執法人員需要「洗心革面」,建立「為人民服務」的心態。這種改革,不需要召開行禮如儀的大拜拜會議,卻也最容易受到忽視。要徹底矯正台灣的司法體制,「態度問題」實在是個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