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放棄急救同意書的瞬間,不是殺人兇手,就是天使。」
病人是否到了生命末期,在法律上是沒有定義的,只能由「醫師判定」。
這也是為什麼在這個社會上,我們常常對醫生有較高的道德標準。
因為只有醫生擁有這個特權,可以進入你的身體,甚至進入你的靈魂。
我當住院醫師的時候, 全台灣最會開刀的神經外科醫生是台大的林教授。那時候我只是個小醫生,每次碰到頭部外傷的病例,外科總會照會神經外科的林教授。他過來看一看狀況,就把家屬找去東問西問,問的都是跟醫學專業或開刀內容無關的事情,但有時他問完話就不見人影,刀也取消不開了。
我很納悶, 為什麼說到最後,病人的刀就不開了? 後來才知道,因為開頭部外傷的危險性很高,有時不開會死,開了可能會變成植物人!林教授跑去跟病人家屬東問西問,問的都是「家裡有幾個兄弟姊妹」、「家中狀況怎麼樣」、「收入如何」之類的問題,他這麼做是為了蒐集資料,替病人設想該怎麼做決定,研判到底要不要開刀。因為他深知開刀的後果難料,如果病人家境不好、無法支撐病人後續的照護,他常常就不吭聲,不給對方開刀了
後來醫師做久了, 我也慢慢明白, 身為醫生, 要去認定一個病人是不是走到生命末期、要不要讓他就這樣死去, 是肩頭上沉重的責任。很多時候,我沒有辦法跟住院醫師詳細解釋,也沒有辦法向家屬好好說明,只能自己默默扛起這個責任。因為我不能跑去詢問病患家屬:「你母親被車子撞得很嚴重, 頭部外傷, 不開刀會死, 開了會變成植物人,你們趕快決定,看是要開刀還是不開刀?」這種問題丟出去,叫做子女的情何以堪,怎麼決定?
放棄急救同意書:醫療往往禁不起人言可畏的壓力
黃勝堅醫師是我的好朋友, 現在是聯合醫院的總院長, 他跟我講過一個故事。有一個五十幾歲的男性病患,因為頭部外傷送進台大醫院,醫生研判這個病人必須開刀,不然一定會沒命,但開了後果也不好,有很大的機率會成為植物人。
住院醫師一手拿著手術同意書,一手拿著放棄急救同意書,站在病人的太太面前問她:「如果想要開刀的話,就簽手術同意書;如果覺得不想救了,就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妳要簽哪一張?」
那個太太拿著兩張同意書想了三十分鐘,不知道該簽哪一張。
住院醫師眼看情況不對,就打電話向黃勝堅醫師報告:「病患的妻子想了三十分鐘,沒辦法做決定。」黃醫師問:「怎麼一回事?」住院醫師說:「病人的親戚全來了,三十幾個人,鬧哄哄的吵個不停,他太太被弄到沒辦法做決定。」黃醫師說:「你請他們等一下,我馬上去醫院親自解釋。」
黃醫師趕來一看, 候診室裡坐滿了病人的遠近親戚。於是他走上前表示,現在這個狀況,病人不開刀會死掉,但動刀的話,有很高很高的機率會變成植物人......話還沒講完,底下就有人嗆聲了:「說什麼瘋話啦,那麼年輕,不給他拚下去,怎麼可以?你當醫生的,居然說不要救?」
黃醫師不為所動,繼續說:「這是一個很重大的決定,特別是以後要幫忙照顧病人、要幫忙把屎把尿、要幫忙出錢的親朋好友,大家都可以儘管發表意見。那位先生,你剛剛說你有什麼意見?」底下那個人忽然安靜下來,悶了半天才說:「沒有啦,這個事情讓他太太決定就好了。」
後來黃醫師對我說:「你知道我為什麼假日特別跑到醫院,花了快一個小時,向那些人反覆解釋病情?我是為了保護病患的太太,讓她在沒有責備與社會壓力的情況下簽下放棄急救同意書。你想想,病人的太太才四十幾歲,帶著三個孩子,一個高中、一個初中,底下還有一個上小學的,上頭還有公公婆婆......一個中年婦人靠著打零工過日子,她一個月能賺多少錢?她要養公公婆婆和三個小孩子,已經夠苦了,再承擔一個植物人丈夫,她要怎麼活下去?把她賺的錢全部拿來繳醫藥費都不夠用!
她不是不想救她丈夫,但是這刀開下去,她丈夫成了植物人,一家子通通都完了。」
那位太太心裡一定也很清楚, 她無法負擔植物人的照護和醫藥費, 可是她為什麼不敢當場放棄急救? 因為只要她一表態, 旁邊就會有人說閒話:「厚, 心腸有夠狠, 不救她老公啦!」 會這樣說的還好,甚至有人會說:「一定是在外面討客兄,不然怎麼會不救自己的丈夫。」
動嘴的最毒, 所以病人的妻子雖然明知自己承擔不起, 但不敢放棄急救,因為人言可畏。
後來我給學生上課時, 總是拿這個故事問他們:「如果有一天你當上主治醫師,願不願意在假日、不是你值班的時間,來來回回算下去,大概就要花上兩個鐘頭的時間,和家屬一起坐下來解釋病情,溝通對話,只為了保護病人的太太,讓她可以沒有負擔的簽下放棄急救同意書?」
當家屬面對放棄急救與否的難題,判定死亡是醫生的特權,也是責任
我記得以前當住院醫師的時候,有一天我問教授說:「死亡到底是什麼?」
當時那位教授回答說:「我說他死了,他就死了。」
我那時候心想:「哇!老師太臭屁了,怎麼這樣講話?什麼叫作我說他死了他就死了,真是太臭屁了!」後來我翻閱刑法和民法, 才發現法律條文中居然沒有針對死亡做出明文規定。
有一次我遇到台大法學院的副院長,向他抱怨:「台灣的法律,關於死亡的定義不完備,造成我們做醫生很大的困擾。」但副院長卻反問:「決定死亡,不是你們醫生該做的事嗎?怎麼要推給律師呢?」被他這樣一講, 我忽然想通了。沒錯, 死亡診斷書是醫生開立的,又不是律師寫的。再回想三十年前老師說的那句「我說他死了,他就死了」,我才明白過來,決定生死是醫生的特權!但說真的,那不是什麼特權,而是沉重的責任。
作為醫生, 什麼是末期病人?什麼樣的病人還不到末期? 這些定義是由醫生來判斷的。末期到底是指生命最後一個鐘頭、六個小時或六個月,也是由醫生綜合判斷後做出的決定。
當然, 雖然病人是否到了生命末期, 在法律上是沒有定義的, 只能由「醫師判定」, 不過即使是醫師判定, 也需要醫學上的證據, 能夠講得出原因。但實務上, 醫生判斷病人還能不能急救、要不要治療、要用哪一種治療、是不是處在生命末期,甚至死亡與否,常常都是出於「醫師認為」,很難跟別人解釋為什麼。這也是為什麼在這個社會上,我們常常對醫生有較高的道德標準。因為只有醫生擁有這個特權,可以進入你的身體,甚至進入你的靈魂。
判定死亡是醫生的特權,也是責任。
(本文摘自《生死之間︰柯文哲從醫療現場到政治戰場的修練》,商周出版,柯文哲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