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有一位當事人王奶奶(化名),由兒子陪同來找我協助。兒子告訴我,王奶奶患有輕微失智症,和以前相比情緒變得比較暴躁,常常懷疑自己東西不見,是被誰偷走了?但日常生活還可以自理。
幾週前的某日,王奶奶跟兒子說:「我要去菜市場買菜!」,就自己出門了!
幾個小時後,媽媽回來了,兒子問媽媽說:「媽~您買了什麼好料回來?」沒想到媽媽竟說:「我買了一間房子!這是契約書(要約書)!」當場就嚇到兒子了!怎麼會出個門,就買了房子回來呢!家裡沒有討論要買房的事,也沒有那個預算啊!
兒子心想,事態嚴重,因此去找房仲溝通:「媽媽已患有失智症,判斷事情的能力已顯著下降,希望房仲能協助和屋主溝通,希望契約可以解約(其實因精神障礙,導致意思能力欠缺,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的情形,法律上認定為精神錯亂中的人,意思表示無效,契約會無效,只是要證明簽約時精神錯亂)……」
但是房仲和屋主的態度很強硬,認為王奶奶是故意違約不買,因此要求賠償違約金……而兒子也才急著帶媽媽來找律師協助!
當長輩出現失能、失智、身心障礙…等情況,導致判斷力、算數能力…等處理事情的能力顯著降低的時候,家屬為避免生病的長輩,可能會不小心被人詐騙或因思慮不周,而簽了不該簽的文件(像上述的買屋要約書)。
甚至是贈與自己不動產的契約、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任連帶保證人…等情況發生,家屬們就一定要認識「監護宣告」這個法律制度,來「預防」類似王奶奶的情況發生在自己的家中。
監護宣告制度,家屬可以透過律師代為向法院聲請(當然親屬也可以自己聲請,只是程序上不熟悉,可能會較不便利)。
聲請後,法院會透過醫師的鑑定報告判斷有無監護宣告(程度較輕微者,則會做輔助宣告)的必要。也會在瞭解本人、親屬意見,甚至安排社工進行訪視報告後,選監護人來協助這位長輩管理財產。
如果法院認為,長輩心智缺陷的程度,已經嚴重到完全無法判斷瞭解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時(例如:買房子就是,要付錢給賣家,才能換來房子的所有權),會做出監護宣告,而未來這位長輩要做任何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房子,設定抵押權),都要監護人簽名蓋章才算數。
而法律同樣有規定:監護人不可以受讓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有嚴格的法律上限制,來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
附帶一提,也有案例是,僅為50歲左右的男性,本來記憶力很好,但突然在工作上常忘東忘西,就醫後確診為早發性失智症。
此時,這位患者也可以趁自己病情惡化之前,請律師協助,為自己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避免未來病情更嚴重時,自己會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財產處分行為;再者,此時對於希望誰來當自己的監護人,也比較有能力來向法院表達自己的意見。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