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的大新聞就是顧可飛塑化劑事件了,我自己也是好市多的忠實消費者,長年以來也對好市多的產品性價比都非常有信心,這次傳出好市多從美國原裝進口的「顧可飛植物性DHA藻油膠囊」,遭驗出塑化劑超標近5倍,雖然好市多已經緊急下架,並接受消費者無條件退換貨,但有網友在ptt上號召消費者、孕媽咪們循黑心油模式,打算提出團體訴訟,什麼是團體訴訟呢?
在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有幾個規定,整理給大家看一下:
1.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2. 前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3.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前述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律師等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4.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而且,由於公益性質較高,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所提起的團體訴訟,有關裁判費部分,有下面兩種特別優待的規定:
(一)團體訴訟超額免繳裁判費:由於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多數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使訴訟標的之金額增高,為了考慮消費者保護組織之經費負擔及其公益性,並發揮消費者求償訴訟之功能,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訴訟請求金額如果超過六十萬元時,超過部分可以免繳裁判費。
(二)不作為訴訟免繳裁判費: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特定行為的訴訟。而且,由於不作為訴訟涉及公共權益,具有公益性,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以免繳裁判費。
因此,如果受害的消費者認為有進行訴訟的必要,在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團體訴訟之要件時,行政院消保處會協調優良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訴訟,並進行訴訟輔助及相關經費補助。先前因為黑心油品事件受害之消費者,也曾經向各地方消保官登記提起團體訴訟。
這次的DHA膠囊有很多孕媽咪服用,相信現在一定心裡很緊張,但又不知道該怎麼進行後續的程序,就可以向行政院消保處洽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