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慎防疲勞駕駛,歐盟嚴訂司機每日開車時數,合理的勞動條件可確保人車安全。
台灣在經歷多起慘烈車禍後,理應痛定思痛,借鏡歐盟嚴擬規範,而非糾結於法令對工時的限制。
上個月,有機會隨著本刊專欄作者黃正忠總經理帶領政大MBA學生至歐洲參訪注重社會永續發展的企業、金融保險公司及評等機構,印象深刻。十七天的參訪行程中,搭乘遊覽車跨越瑞士、德國和荷蘭三個國家,在長途跋涉的過程中,也順帶觀察了歐洲對於交通管理的一些作法,或可供國內借鏡。
首先,導遊每天都要斤斤計較出發時間,以及每晚參訪結束回到旅館的時間,甚至中間停留休息的時間。據歐盟法令規定司機每天駕駛不得超過九小時,隔天出車前至少要有十一小時的休息,每天駕駛四個半小時也必須休息四十五分鐘,其可分成第一次熄火需休息十五分鐘,第二次則需三十分鐘,以此累加。再者,每周總行車時間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兩周行車時間不得超過九十小時,也就是說第一周工作五十六小時,第二周最多開車時數上限為三十四小時。
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還需要有執法的決心和技術才能落實。歐盟的規定是大客車須裝設行車記錄器,並記錄引擎開啟、關閉的時間,以及行車動線。另外,司機也必須填寫相關行車記錄,以供稽核。甚至,有些車輛隔夜未滿十二小時前,無法發動,確保司機不會過勞駕駛,以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其次在高速公路上,大客車或貨車大都行駛在外線車道,利用中間車道超車;小汽車則行駛中間車道,利用內線道超車,行車秩序井然。同時,高速公路沿線並未發現測速照相設施,也甚少看到警察執勤。據導遊說明,大客車皆裝有限速器,故不會超速;而一般汽車的違規罰款甚重,故交通秩序可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