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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考量下的原文會定位與任務

專業考量下的原文會定位與任務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原文會業務共有六大項:「1.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2.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3.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4.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5.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6.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文、圖/張鴻邦(Marang Saway)(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候選人)  出處/《原視界IPCF雙月刊》VOL.19

 

扣除第6項的「其它業務」,前五項業務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營運媒體,類型包含了平面印刷、廣播、電視、與網站等,第二類是活動的輔導、培育、獎助辦理,範圍遠遠廣於媒體,涵蓋了廣義的傳播活動、文化、語言與藝術。

 

如此廣泛的業務範圍,是臺灣社會各部門遠遠無法企及,甚至,原文會執行長Yedda Palemeq說:「如此獨一無二又屬性多元的組織特性,就算讓宇宙眾行星集體逆行,是否也要難望地球上這一間原住民族基金會急速發展之項背?」(註1)。原文會組織責任與存在意義,已經領先全宇宙了。這究竟是驚人成就,還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花點篇幅,從法規與修法過程追溯原文會的工作任務。

 

從法規與修法過程中  看原文會的出現

 

原文會的法源依據有二:一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另一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2條,兩法規明白指出:「原文會組織任務為經營媒體事業」。不過,為了經營媒體而設置專責基金會的概念可以回溯到1990年代。

 

從1980年代原住民族意識興起,延續到1990年代原運的展開,社會開始訴求一連串正視原住民族權力的呼聲,包括:打破「吳鳳神話故事」、發表「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三次還我土地運動、正名運動等,其核心精神之一便是要扭轉社會對於原住民族的刻板印象,讓原住民族自我發聲。

 

表現在媒體事務上,便是要求主流媒體扭正長期以來的刻板印象,以及讓原住民族擁有媒體自我發聲權。在當時建置原住民族媒體的訴求中,便可見「設立委員會」或是「基金會專責媒體事務」之建議。如1996年原民會成立之初,委託原住民族團體就原住民族政策進行研究與評估,後於1998年出版《跨世紀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註2),〈傳播媒體篇〉建議:「在全國原住民聚集之處,分區推動設立原住民專屬之廣播及有線電視頻道,原民會應成立『臺灣原住民族傳播媒體委員會』以專司傳播政策與資源。」以及張錦華(1997、1998)(註3)(1998),〈多元文化主義與我國廣播政策-以臺灣原住民和客家族群為例〉(1997)。研究認為要保障原住民族媒體權益,政策策略包含成立中央級「原住民媒體委員會」,負責規劃與補助原住民族媒體、政府規劃族群公共頻道與要求有線頻道及廣播電台製播原住民族節目、成立「社區媒體基金會」資助原住民族團體成立頻道及製作節目、擬定族群媒體工作者配額保障與人才培育計畫等。

 

回頭來看,當時的論述認為媒體與基金會應該同時進行,基金會專責執行媒體事務。不過,後續發展卻是先成立了媒體但忽略了專責基金會成立。

 

《原教法》提供了設置原住民族媒體與原文會的法源依據,只是,媒體事務起初並未納入教育部提出之《原教法》草案。1995年4月,教育部「原住民教育委員會」決議,委託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原住民教育中心組成研究小組,研擬《原教法》草案;1997年3月,研究小組將《原教法》草案送教育部法規會審議,4月教育部送行政院審議。另一方面,1996年11月時,6位原住民籍立委已提出草案(註4);到了1997年時,立委巴燕達魯又提另一版本,稱為原運版。

 

1997年12月,共有三份《原教法》草案版本進立院審議:行政院版、6位立委版、巴燕達魯版。三版本中,僅有巴燕達魯版第33條納入媒體事務:「為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應設置原住民族教育無線電視廣播頻道及電腦網路之營運事業,並得視實際需要及科技發展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

 

立法院協商過程中多採納巴燕達魯版本,後朝野無異議通過此項媒體條文。這麼一來,1998年通過之《原教法》出現了建置媒體之內容,其第26條規定:「政府為原住民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應於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台、無線電台及有線電台之公益頻道中設置專屬時段及頻道,並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然而,專責基金會並未在此條文中出現。

 

那麼,什麼時候才出現設置原文會之條文?根據修法記錄,2004年《原教法》第三次修法時才確立成立基金會,當時第􀀓􀀚條增加了:「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此條文大體上未大幅更動延續至今,隨後通過的《原基法》則再確認需設立原文會以專責原住民族媒體。這兩法都明定原文會組織需另法定之,但需注意的是這兩法僅規範原文會專責媒體事務,並未提到媒體以外的文化、藝術或與語言業務。

 

2004年《原教法》修法確認應成立原文會之後,政院與立委便開始著手擬訂原文會組織條例。2006年時,共有三份版本草案送進立院審議,分別是行政院版、無黨聯盟版、孔文吉版。

 

關於原文會業務範圍之界定,孔文吉版為:「1.辦理原住民族媒體製播中心之規劃與營運。2.辦理原住民族媒體節目及相關出版品之推廣及人才培育。3.辦理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研究與發展。􀀕􀀏辦理原住民族優良媒體從業人員之獎勵。4.辦理原住民族國際傳播媒體之合作與交流。5.其它有助於達成第􀀓條所定目地之業務。」

 

孔文吉版大體上延續了自1990年代的倡議,依循了《原教法》與《原基法》條文的規範,視原文會為專責經營媒體的組織。行政院版與無黨聯盟相同,除了媒體經營以外,還增加了文化、藝術、語言等領域及業務。經朝野協商與三讀後,政院版內容成為之後通過的版本。

 

在法案說明中,行政院版如此說明原文會業務:「為整合原住民族傳播資源,有系統振興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藝術,故以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活動之輔導為基礎,次以籌辦各項活動及贊助等工作接應,再以創新、應用與行銷等做為突顯其實效⋯⋯在此功能導向目標下,明定業務範圍。」再參考羅美菁的研究訪談(註5),原民會主委與業務主辦人認為:「當時設立的本意是希望分擔原民會的工作,依然是原民會的延伸」、「實際的這些補助、比較專業細緻的這些業務,交給原文會主責⋯⋯畢竟叫原民會辦理這些補助、比較專業細緻的這些業務,可能會花很多人力資源」。

 

參考這番說法與立法說明,可以想見原民會是以行政單位的思維設想原文會的業務,其功能重點在於各項領域業務與活動的輔導、籌辦與獎助等行政業務,並非視原文會為僅是專責經營媒體之單位。

 

業務需依專業考量  原文會瘦身

 

簡要回顧歷史可以發現,1990年代倡議設立原文會是希望透過專責組織經營媒體,《原教法》雖然納入了建置媒體但卻忽略原文會,直到後續修法才補回原文會。《原教法》與《原基法》皆規範原文會經營媒體,不過擬定原文會設置條例時,在原民會的補充下,則增加了經營媒體以外的諸多業務。

 

那麼,如此多功能的原文會對於原住民族社會有什麼意涵?我的想法是,這會造成原文會背負了過多期待與要求。不管是經營媒體,抑或文化事務、藝術事業、與語言發展,各各都是專業領域,也就是說,這些各別領域皆需具備特定的專精知識,且需要多年經驗來增進專業。將諸多專業領域交付單一組織統一權責處理,難免無法完善兼顧各別領域的現實需求與未來發展。

 

政策上較為適當的規劃,應當是讓各別領域交由特定機關執行。像是文化部雖統責公共媒體廣電媒體與藝術事業,但是前者交由公視基金會或中央廣播電台分別經營,後者有國家藝術委員會處理藝術事業的獎補助與培育。

 

從歷史發展來看,我們可以理解原文會做為開拓者時被賦予的期待,但是,隨著各領域的專責機關的出現,該是時候讓不同專業機關專責各別領域。例如,《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規定要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包含了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以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另外,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也於2014年成立,隨著《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中心將擴展成基金會投入語言復振與發展。換句話說,原文會若干業務與其他組織的業務重疊了。若是如此,或許我們應該想想,要怎麼讓獨步宇宙的原文會,調整瘦身成適當的專業組織?

 

註1:《原視界IPCF雙月刊》,第17期,2017.08號,頁4。

註2:財團法人臺灣原住民文教基金會編,《跨世紀原住民政策白皮書》(1998)。

註3:張錦華〈多元文化主義與原住民傳播權益-以澳洲的原住民媒體政策為例〉(1998),〈多元文化主義與我國廣播政策-以臺灣原住民和客家族群為例〉(1997)。

註4:此6名立委為:蔡中涵、全文盛、瓦歷斯‧貝林、莊金生、高揚昇及巴燕達魯。

註5:羅美菁(2016)。《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評估:以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為例》。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碩士論文。內文引用的對話取自羅美菁論文的訪談逐字稿。

 

張鴻邦Marang Saway

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候選人,研究專長為原住民族媒體、原住民族廣電政策、傳播政治經濟學、媒體素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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