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新制今年元旦上路,只要房東「以出租房屋為業」,不論是租屋公司或個人包租公、包租婆,都不得禁止房客申報租金扣繳綜所稅,且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違者最高罰30萬元。但《上報》調查發現,新制施行至今8個月,卻仍停在宣導、輔導階段,幾乎未開罰,遭質疑只是「空包彈」,房客權益不受保障。
撰文:上報 李昭安
只是,租屋新制從公告到上路,已預留半年宣導期,今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不料8個月過去,至今仍在「宣導」。且《上報》調查發現,各縣市政府對於只出租一、兩戶房屋的「個人房東」要不要納管,仍有歧見。
個人房東是否納管 中央地方還在吵
行政院消保處去年5月底曾發文給各縣市政府,明確提及出租人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也不論出租戶數,只要「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言下之意,「個人房東」也受租屋新制規範。
但弔詭的是,實務上各縣市執行程度不一,有的縣市依照消保處標準界定,把個人房東也納管;有的縣市則只針對有營業登記的租屋公司做輔導訪視,或受理相關租屋糾紛調解,形成「一國多制」狀況。
以台北市為例,北市府主任消保官何修蘭指出,台北市目前認定標準是:「只要有兩戶以上房子在出租,該房東就認定為『以出租為業』」。她進一步解釋,所謂「兩戶以上」,必須是有兩處以上不同地址的房屋出租才算,如果只有一戶公寓隔成兩、三間出租,就不列為規範對象。
不過,一位行政院消保處官員對此持不同看法,他直言,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應該是不管房東出租幾戶,只要有「反覆出租行為」,都應納入規範。「如果出租一戶的房東不受規範,是不是告訴大家,這一戶房客不需要被保護?」
據了解,去年擬定租屋新制的討論過程中,各縣市政府代表就曾與中央激烈辯論,到底個體戶房東是否要納入規範。
一位地方消保官指出,各縣市政府人力有限,「如果不做篩選,所有租屋糾紛都會跑進來」;以地政單位來說,「管建商都來不及了,怎麼去管成千上萬的房東」。另一個考量是,如果像行政院消保處的解釋,所有房東一網打盡,將打破「企業經營者」的認定界線,因此地方政府執行上有難處。
實務一團亂 查核卻「沒時間表」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琇表示,實務上很難界定以幾戶為規範對象,因此若有爭議,通常由地方消保官協助認定;現階段各縣市多把重心放在「宣導」而非「查核」。至於宣導期要持續多久、何時開始大規模查核?她表示「目前沒有時間表」。(全文未完,連結點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