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上演經營權大戰,也燒出《公司法》漏洞,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指出,《公司法》應從董事會召開條件、及監察人職權等方向修正,並設置「公司秘書」,才能讓類似的荒謬劇不再發生。
記者:何醒邦
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成員、台大法學院長曾宛如表示,台紙案風波並非單一個案,而是現行公司法的董事會與股東會法規設計所致,例如,最奇怪地方在於,「董事會不見了,但股東會還要連開兩場」。
台紙經營權風波,主要由於總經理余美玲手握26%股權,為第一大股東,7席董事占4席;第二大股東為掌握14%股權、卻位居董事長大位的簡鴻文。但台灣公司法獨步全球,只有董事長一個人可以召開董事會,簡鴻文擔心被解任,當然不會召開董事會。
她說,民間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是,董事長過於獨大,應賦予過半數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的權限,紛爭就可留在董事會裡頭解決,不需動輒訴諸民意、召開股東會,造成股價波動、股民不安。
此外,現行公司法賦予監察人可召開股東會的職權,導致這次台紙股東會「鬧雙胞」。
曾宛如指出,連董事會都要過半才能召開股東會等,「我們的監察人簡直就是神!」在任何監察人都可以獨自召開股東會下,自然會發生雙胞胎的股東會,也引發社會不安,應限縮監察人權限,只能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開股東會時,才能召開股東會。
曾宛如也建議,上市公司都應該引進「公司秘書」制度…(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