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聞屢見罵人寥寥數字即遭法院判賠數萬元的報導,造成「一字千金」之情況。法律告訴我們,人人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人們又是否真的可以隨心所欲、暢所欲言呢?
撰文:
朱應翔律師及蘇育萱律師
網友「郝享看」非常喜愛看偶像劇,而有收集台港日韓電視劇DVD的習慣。有一天,郝享看閒來無事上pchouse網站逛逛網拍,搜尋到自己很喜歡但又缺貨已久的「等一個人,拎嘎逼」DVD,在確認有現貨之後,毫不猶豫地就向拍賣商家「片很大」下單訂購該套偶像劇,並迅速地付款。
過了半個月,DVD遲遲未收到,於是郝享看寫信詢問賣家,賣家僅敷衍回復還在調貨後就沒下文。郝享看心想「現在網路詐騙那麼多,會不會被騙了」,決定向拍賣客服投訴,並給予賣家負評。沒多久,竟收到賣家回信「要笑死誰阿,我一點都不希罕你的臭錢」,郝享看了之後氣憤地回信「你這什麼賣家,收到錢就變了嘴臉,實在令人噁心」等語。半個月後,郝享看竟然收到地檢署傳票,得知自己成了妨害名譽案件的被告,終日鬱鬱寡歡,再也沒心情看偶像劇。
解析:
身處於一個網路世代,上網購物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但也因此伴隨著各式各樣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案例中的郝享看,僅僅是於回復賣家的電子郵件中,簡短地寫了二行話,就讓自己成為了刑事案件被告。郝享看真的觸法了嗎?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誹謗罪的成立,須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足當之。若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就算批評內容足以令人不悅,仍然不構成誹謗罪,此乃因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
且網路交易並不如實體交易,買賣雙方亦均為匿名,具有較高風險性,拍賣網站經營者設計買賣雙方互留評價及意見之機制供消費者瀏覽,作為是否與賣家為交易之參考,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應容許買賣雙方於評價網頁上為適度負面評價(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聲議字第2486號處分書)。
郝享看基於跟片很大賣家發生了不愉快的交易情況,一時氣憤下回覆帶有情緒性的批評話語給賣家,縱然片很大賣家覺得受辱,但因郝享看是基於不好的交易經驗所為個人意見的主觀陳述,且也是跟公共利益有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更何況郝享看係以電子郵件方式表達,沒有散布於眾的情況,當然不構成誹謗罪。經過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郝享看並不符合誹謗罪要件,給予不起訴處分。網友郝享看獲得不起訴處分後,開心地看完了「等一個人,拎嘎逼」偶像劇!
律師小叮嚀:
為避免不小心觸法,表達對他人的意見時,須注意:
試舉例,倘若郝享看以公開、不特定人均可以瀏覽之頁面留言方式,傳述「片很大賣家詐騙我的錢」,或是留言「片很大賣家是無良奸商」等語,因為並非如同案例中的回信內容,單純只是針對交易事件的個人感受表達意見,而是為了洩憤或讓他人難堪的謾罵性言論,則有可能會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及名譽,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法律雖然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仍然有其界限,有時候暢所欲言可能得付出代價。請三思而後「言」,千萬別隨意以身試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