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這個詞很有意思,網路上搜尋故意二字,都會連到不懷好意的事情,而實際上,保險公司對於故意,也是很害怕的。
有人故意把爸媽或小孩或兄弟姐妹殺死領保險金,有人故意把自己的手砍斷領保險金,有人故意跳樓自殺領保險金.....,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時候,就是為了故意做這些事。做這些事看起來很恐怖吧!而且怎麼做得到?怎麼下得了決心?但就是不斷有這樣的人出現,可以犧牲骨肉至親的生命,可以連自己的肢體和命都不要,就是為了錢!
所以保險公司的經營會有很奇特的風險,就是故意風險,也就是專業上所說的道德風險。為了預防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於是設計了一些條款和機制。
為了保險金自殺或自殘,保險公司不賠;為了保險金殺人,保險公司不賠。不過有趣的是,自殺領不到保險金的條款有兩年的限制,就是被保險人投保之後超過兩年自殺,受益人還是能得到理賠,聽說當時條款這樣設計的理由,是想說若有人為了讓所愛的受益人領保險金而準備投保後自殺,這個自殺的意圖竟可以持續兩年,並且貫徹執行,這樣的意志真是堅強,還是要把保險金給受益人聊以慰問。
而這個「意念可以撐兩年都還是這麼堅決,就把錢給你了吧」的條款,我是比較不贊成,這樣有鼓勵堅持自殺意志的感覺。我認為可以用退還保費來取代。不過,也怕造成保險公司動輒用被保險人是自殺來主張拒賠或只退還保費。
現在保險公司也因為怕被保險人故意造成這些事故來領保險金,所以投保時都有保額的限制規定,造成民眾因為保險觀念好而想要多保一些保險都沒有辦法的窘境。小朋友的意外險就是這樣,立法委員說,怕家長幫小孩投保而把小孩殺死領保險金,所以立法規定十五歲以下兒童不能保死亡險,造成那些夏天在海裡溺死、那些因為車禍重殘的小朋友,都沒有什麼保險的保障。
有些人更是悲慘,因為有很好的保險觀念,幫自己或家人保高額的意外險,但是發生事故了之後,被懷疑是為了領保險金故意製造事故,不但領不到保險金還吃上官司,幾年官司打下來就算證明清白,也造成非常大的消耗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