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只相信發票、不重視個人誠信的經費核銷制度,只要制度不變,恐怕還會有大學教授繼續犧牲。
大學教授涉及以假發票核銷研究計畫案,日前因部分教授被檢方以貪汙罪起訴,引起社會兩極評論。有主張司法宜從寬審理,或比照首長特別費案,既往不咎。但也有主張不宜從寬,不能因職業身分而有差別待遇。
由於涉案教授頗多,他們處理經費核銷的方式並非一致,其中難免有犯行誇張者。故主張不宜從寬處理,甚至對涉案大學教授多所抨擊的言論,並非全無道理。
但這麼多教授涉及同樣犯行,如果說沒有制度殺人,恐怕昧於事實;若是制度殺人,則涉案大學教授中不免有因制度而犧牲者。只要未來制度不變,恐怕還會有大學教授繼續犧牲。這是社會損失,也是社會不仁。
但自從假發票案發生以來,此案的制度問題,很少受到社會關注。如果有,也是片段的防弊主張。其實,大學教授以假發票報銷經費,和過去的首長特別費、總統國務機要費,甚至民間企業普遍以假發票逃漏稅捐等,都有共同的制度因素。它們都與現行僵化的憑證核銷制度有關。
以下舉出兩個真實案例來說明。第一案發生在某私立大學的某一學系。學校發給導師辦理學生活動的經費,一向規定憑發票核銷,但某次該系行政助理將彙整的發票全數遺失,於是報銷困難。這個問題的解決途徑,理應由導師出具聲明,取代發票,證明確實金額,不過,學校核銷制度只看發票,不論事實。最後能夠順利解決,是系上某位熱心教師「幫忙」,從家中找一張大額發票,作為核銷憑證。
第二案例發生在某國立大學。某教授因研究計畫需要,委託友人自國外購買書籍,並以快捷郵件寄送至台灣。學校以購書有發票憑證同意核銷,但郵費無發票憑證,不同意核銷。即使這位教授將國外郵票剪下作為憑證,依規定仍不得核銷。
上述兩個事例說明,國內公私機構普遍的經費核銷制度,就是只問發票,不問事實。只要沒有發票,即使有支出事實,經費也不得核銷。但沒有支出事實卻有發票,則仍然可能核銷。
這是一個只相信發票,不重視個人誠信的經費核銷制度。它的原意或許是要求核銷嚴謹,防止人為作弊。但走火入魔的結果,卻變成發票萬能。在這個制度下,不合理的經費使用規範,可以用假發票解決。那麼誰又願意做一板一眼的人,耗費力氣檢討經費使用規範的合理性?
也許有人認為,這不是制度問題,是核銷人員的保守與僵化所致。於是我們可以設想,有一位「勇於任事」的核銷人員,同意即使沒有發票,經費也可以核實報銷。那麼日後如果核銷的經費發生爭議,他有可能被檢察官以圖利他人罪起訴。這時候輿論只會一面倒地質疑他枉法,有誰會認同他是勇於任事呢?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