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產業發展由經濟部專賣,文化建設或藝文補助由文化部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辦理,應可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衝突。
例如,行政院文化部前身的文化建設委員會,任務在於統籌規畫國家文化建設施政,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發展工作上,扮演政策規畫與推動者的角色。為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的啟動,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文化部掛牌上路,將政府組織中原本分散的文化事務予以整合;更重要的是,能營造豐富的文化生活環境,激發保存文化資產意識,提升國民人文素養,不分族群、不分階級,都成為台灣文化的創造者與享用者,展現台灣的文化軟實力。
為達成上述核心任務,文化部的業務範疇,除涵蓋其前身文建會原有之文化資產、文學、社區營造、文化設施、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化創意產業、文化交流業務外,並納入行政院新聞局出版產業、流行音樂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事業、兩岸交流、政府出版品相關業務,及教育部轄下五個文化類館所。
也就是說,文化部的業務包羅萬象,不僅包含政策規畫與執行,同時負責文化深耕與產業發展,無論是非營利組織(如文化資產、文學、社區營造、文化設施、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化交流業務)與營利事業(如文化創意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事業)皆納入其輔導範圍,可說是包山包海。
然而,將不同性質的行業和服務對象集中在一個部會,在大眾沒有清楚的共識,且缺乏明確遊戲規則的情況下,無可避免地將產生任務混淆或彼此扞格的現象。例如,藝文界人士對於文建會或文化部的獎、補助資源,迭有不足之嘆,但如今看似任何人只要打著文化創意或產業的旗號,卻可獲得文化部門相對高額的經費,苦哈哈經營多年的藝文界人士難免會有資源被掠奪的感覺。
一般而言,產業著重的是將本求利,自給自足,因此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育成、輔導,並建構有利的發展環境,一旦該產業步上正軌,政府就要退出,像出版產業、流行音樂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事業等。但其他如文化資產、表演藝術、視覺藝術等精緻文化,就算發展得再好,也難以自給自足,若少了政府經費的挹注,這些藝術團體的生存將面臨危機。
亦即產業發展和文化深耕的目標、條件與本質並不相同,若能分屬不同的組織,應可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衝突。
舉例來說,倘若產業發展事務仍由經濟部專責處理,根據各產業的優劣勢以及國家的發展政策,釐訂協助產業的資源分配優先順序;而文化建設或是藝文補助就由文化部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辦理,則文化深耕與產業發展兩類業務間的目標拉鋸與摩擦應能減少。
(本專欄由司徒達賢、樓永堅、吳靜吉、李仁芳共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