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改革方案擬降低營利事業的最低稅負門檻,並提高稅率。即使企業沒有證券交易所得,也將因此增加稅負。
日前行政院的證所稅改革方案,為提高營利事業的證所稅負,擬議修改最低稅負制度,除將前述二百萬元扣除額的課稅門檻,降為五十萬元,並將稅率改為一二%。
這項改革必然衍生政策失焦的爭議。因為最低稅負制度規範的企業免稅所得,不僅有證券交易所得,尚有依產業升級條例、獎參條例、促參法、企業併購法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各項法律規範的免稅所得。所以最低稅負制度的課稅門檻一旦降低,或稅率一旦提高,則對受各項租稅獎勵的企業,無論是否有證券交易所得,都將產生加稅效果。
日前台積電反映,他們沒有證券交易所得,卻因為行政院的證所稅方案,每年將增加數十億元的稅負,原因即在於此。
台積電是少數有高盈餘的大型企業,他們的最低稅負增加,主要和稅率提高有關。所以他們反映的只是稅率提高的政策失焦,但降低課稅門檻也會產生政策失焦,影響更多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即使沒有證券交易所得,也可能因為有其他租稅減免,而在降低課稅門檻的方案下,必須繳納更多租稅。只是這些企業規模小,稅負增加不如台積電可觀,難以引起媒體注意而已。
其實,行政院如果要聚焦政策,只須直接修改所得稅法,將企業的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取消,改按一般營利事業所得課稅即可,又何必大費周章,修改最低稅負制度,非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呢?
唯一可以解釋的理由,就是行政院的改革方案還有其他政策用意,也就是藉著此次證所稅改革,一併檢討及調整最低稅負制度的課稅門檻和稅率。但即使政策用意如此,也應該有所鋪陳,否則恐怕很難獲得社會的支持。
其實,任何制度都有改善空間,何況最低稅負制度已經實施超過五年,當然有檢討及調整的空間。但若要檢討或調整,就應該以最低稅負制度的立法意旨為核心,檢視當初立法目的是否充分實現;或當初立法意旨,在如今時空改變下,是否需要適時調整,從而在補強措施或規範上,尋求進一步立法共識。
如果不顧立法意旨,只為了證所稅課徵方便,就逕行調整最低稅負制度,則難免本末倒置,甚至將最低稅負制度的角色,變成證所稅的補充稅制。
若果然如此,則證所稅改革成敗未卜,最低稅負制度恐怕先被搞垮。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