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候選人提出中央政府買單的地方建設計畫作為政見,但有能力的首長應設法用同樣經費做更多事,而非花更多錢座更多事。
甫結束的五都選舉為台灣的地方自治開啟了新頁,令人期待。
過去地方首長選舉,包括這次五都選舉在內,常有候選人提出中央政府買單的地方建設計畫,作為主要政見訴求。由於這些建設經費無須由地方人民負擔,故即使計畫大而無當,也不虞選民質疑其成本效益。若有執政黨候選人提出這類政見,中央主管官員更偏好輕率承諾。且無論國、民兩黨執政,皆有此現象。可見這是制度使然,難以期待候選人或執政黨自我節制。唯有從制度上反省,方可能有所匡正。
其實,政府預算受國民總產出(GNP)和稅收限制,必然有一定限額。在經費受到限制下,有能力的中央或地方首長,應該設法用同樣經費為人民做更多事情,而不是花更多錢做更多事情。所以選民需要的首長,不是會花錢的首長,應該是會省錢的首長。因為會省錢才能用同樣的錢做更多事,也才有機會成為能做事的首長。我們的政治制度運作,若能讓會省錢的首長受到人民青睞,政府效能自然提升。
可是我們的政治制度卻並非如此運作。只要地方首長能夠向中央政府爭取更多建設計畫,即使是大而無當的蚊子館,因為經費無需地方負擔,故總比爭取不到經費更能討好選民。中央政府更樂於藉此介入地方選舉。所以當前的政治環境,是在幫助花錢的首長得到人民青睞,而不是省錢的首長。
如果所有的地方首長都認知到,與其設法用同樣經費做更多事情,實不如設法爭取更多中央經費建設地方,更能討好選民,那麼粗製濫造的地方建設計畫一定充斥於中央與地方預算中。而且在零和遊戲下,即使個別地方的預算容或有所增減,但中央及全部地方政府的預算總額不會增加,整個社會不過白忙一場。這正是我們如今所處的困境。
若要走出困境,就應將中央對地方的補助經費,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予以透明化與制度化。即將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分成兩類。一類是維持地方政府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不足部分,也就是目前行政院主計處編列的一般補助款;這部分的經費除依公開的公式計算各地方可分配的補助額度外,也應將計算標準以法律保障,使地方政府無須各別向中央爭取。
另一類補助是中央各部會的計畫補助款,這部分沒有公式分配依據,所以必須立法規範其透明度,以供社會公評;並應限定為一定金額以上的大型計畫,方符合計畫補助的意義。
五都選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改在即,台灣地方自治新頁正要開啟,但願此次能有好的開始。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