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台灣經濟環境與政策目標已改變,但是政府的產業發展策略與政策工具卻始終僵化不變。
編按:
課稅是對經濟活動的懲罰,故不利於被課稅產業的發展;租稅減免則可以免除上述懲罰,所以往往為推動產業發展者所偏愛。
然而免除租稅懲罰,不能消除其他非租稅因素,更遑論進一步帶動產業發展;所以若要全面制定產業發展政策,租稅減免措施只能視為政策輔助工具,不可能成為主要推手。因為租稅減免無法帶動產業發展,充其量只能排除產業發展的障礙,而且前提還是租稅因素的確構成了發展障礙。
如果以上的觀點正確,那麼立法院審議中的《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似乎無法為未來的產業創新,帶來多少正面幫助。這個條例的主要政策工具,一是租稅減免,另一是產業園區的土地開發;前者僅為政策輔助工具,後者更與產業創新缺乏直接關聯。
不過,租稅減免與產業用地取得兩項政策工具,不僅是產創條例的立法重點,也是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以及《獎勵投資條例》(獎投條例)的立法重點。歷經半個世紀,產業政策的思惟始終沒有改變。
一九五○年代的台灣,正處於國府遷台初期;當時外匯與物資極度匱乏,同時在全民備戰的意識下,社會充斥各種管制措施,使得產業投資與發展陷入困境,加速資本形成乃成為重要的經濟發展課題。
一九六○年,立委佘凌雲於院會質詢時提出,「國內出入境辦法、公司法及租稅結構與法令等重大障礙不除,資本形成乃紙上談兵。」當時行政院長陳誠回覆,「修改相關法令,恐非短時間內所得收效;不如另訂條例,予投資人各種方便為簡潔。」這是《獎投條例》的立法背景:即為了加速資本形成,必須採取特別立法,以突破短期內阻礙投資的各項管制措施與不良納稅環境。
《獎投條例》實施至一九九○年代廢止時,台灣已經成為資本密集經濟;同時各項管制措施,包括外匯、金融,與民生物資等管制,也次第解除。
至於在納稅環境上,由於關稅、貨物稅與綜合所得稅等稅率降低,所得稅兩稅合一,營業稅改為加值稅制,以及稅務行政電子化等,使得租稅阻礙投資的情況改善。租稅減免的效果,逐漸由「雪中送炭」變成「錦上添花」。
如今台灣已經沒有促進資本形成的問題,只有廁身已開發國家的產業競爭力提升問題。經濟環境與政策目標皆已改變,惟有產業發展策略與政策工具始終不變。《促產條例》實施二十年來,對產業升級幫助有限,其原因在此。鑑往知來,《產創條例》未來在提升競爭力上,恐怕也會如此。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