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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盜賣案中政府的責任 P.20

股票盜賣案中政府的責任 P.20

2003-10-23 10:13

盜賣案是台灣金融的一個黑點,如果不提出改善之道,黑點將成黑洞,吞噬所有努力成果。

上個星期,台灣一家知名的法律事務所,發生了職員盜賣客戶託管巨額股票的事件,事後央行總裁彭淮南說,該法律事務所內控有問題;但是只有該所的內控出問題而已嗎?

相信這家法律事務所也不能否認,他們的內部監控制度確實有很大的缺失,可是政府在這個案件中該負什麼責任?就像美國發生了恩龍事件,除了恩龍本身外,美國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主管機關怎麼可以讓這麼一家大公司發生這種醜聞?除了公司內控不佳外,是不是國家的內控機制也有毛病。同樣地,台灣政府內控也有問題,才會讓金融恐怖分子在自家裡頭執行股匯市攻擊計畫,甚至還出現洗錢現象。

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了,怪東怪西誰都會,但是於事無補。只是每出一次狀況,我們總要確實檢討改善,以堵住漏洞,避免再出現同樣的過錯,這才是正確的作法。

據目前所知,這件盜賣客戶股票的案子,是國際大客戶將大批聯電股票委託法律事務所保管,也許也委託事務所代為進行買賣交割事宜。這便給與有歹念的人有可乘之機,堂而皇之地盜賣交割、取款洗錢、匯款潛逃,一氣呵成,十分專業。

從源頭談起,為什麼法律事務所要保管受託客戶的股票?股票業務並非法律事務所的專長,為什麼國際客戶要委託法律事務所辦理,而不委託證券金融相關機構管理?

這個案子應該是過去台灣尚未開放外人投資時代,少數策略性外資投資國內公司的例子;當時各個僑外投資的條件不一,都是個案處理,既不公開,以今天的標準來看,投資方式和條件也不盡合理。

還記得我初到台灣霸菱任職時,當時霸菱一位海外客戶自IFC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國際金融公司︶手上買下大批遠東集團的股票。IFC 是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主要任務是以借貸、股票投資、擔保等形式,向發展中國家的私營公司提供融資等,進而推動私營部門的發展。IFC 當初便以這種方式取得遠東集團的股票,後來出售給霸菱的客戶,而這批股票的保管,便成為我上任第一天到離開台灣霸菱為止,最讓我頭疼的事。

這批股票本來放在一家外商銀行的保管箱裡,這家外銀的總經理告訴我,由於這批股票是以策略性投資方式取得,所以在台灣不能過戶,只能擺在那裡。多可笑的理由,但事實就是如此;彷彿弄倒了圖書館的書架,你就只能呆呆地看著滿地狼藉,束手無策,不知從何著手。

後來中央銀行對銀行進行定期金融檢查,在保管箱裡發現這批﹁來路不明﹂的股票,因為這家外銀沒有保管有價證券的執照,霸菱只能領回另想辦法安置。結果我和外銀總經理兩個人就取出股票,一張一張地對著股票號碼辦理移轉。

領回後,總算找到一家知名的法律事務所,有資格受理保管業務,其過程就和這次遭盜賣的股票一樣。有一回我到那家法律事務所拜訪,看到他們保管客戶委託股票的方式非常粗糙,如果他們也發生盜賣或遺失股票的事,我一點都不會感到意外。

這批原本由世界銀行投資的遠東集團股票,在台灣竟然不能過戶,放在外商銀行保管箱裡又被趕走,實在有點莫名其妙。此外,當初 IFC 要轉讓這批股票時,央行還發函表示可以免稅,這時距股票發行已有十多年了;可是等客戶要賣股票時,政府又說要課稅,不但課稅,而且連十多年來的稅要一塊補。我們拿出央行的函說明,可是主管機關根本不理會。

所幸在這個關頭我離開了霸菱,終於丟掉了這個大包袱,也不知道後來到底補稅了沒有?

盜賣聯電股票的事務所,內部一定有問題,也將損及其在客戶心中的評價;但是不僅於此,台灣的每一家公司也都將因此而減低其價值。當恩龍出事後,外界普遍認為,連美國第一大能源公司都會搞這種飛機,其他公司如何讓人信賴?除非一家一家查帳,才能令人心安。這種不信任的態度,便削減了公司的價值。

今天,一家國際客戶的股票被台灣最知名的法律事務所盜賣,事情傳開了,其他國際投資法人要如何相信,台灣的其他公司不會再發生同樣的事?今天我若是台灣上市公司的負責人,一定會要求政府好好管理整頓,不然以後怎麼到國際上去找策略投資者呢?政府絕對不能漠視在這次事件的職責。

九一一之後,美國派遣大批財政官員到海外調查恐怖分子洗錢的狀況;當時我有機會和一位官員見面,他談到,美方認為台灣的金融防制工作仍不夠嚴格,也給與相當的壓力,要求改善。

洗錢的目的來自 Fungibility ︵可替代性︶,是要讓資產可以合法使用; 就像買咖啡時,拿一百元給服務員,他就無條件接受,頂多拿來照一下,看看是不是偽鈔。服務員絕對不會問你這錢從哪裡來,有沒有證明。但是現在美國或台灣領取或存入大額現金,都得出示證明,而且要向政府報備,所以大額現金漸漸失去Fungibility。

過去我在美林服務時,不少台灣客戶抱怨說,把錢存在美林,好像被當作恐怖分子般調查,問東問西,問錢打哪兒來,有沒有證明等等。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的錢能被美林接受,就表示你的信用已通過國際最高級認證。不過現在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太多銀行不願或不敢麻煩他們的客戶,而這將減低其他客戶對這些銀行的信賴。

而相關機構這等便宜行事的作法,牽涉到一個大問題,政府在其中究竟該負多大的責任?

在台北街頭人行道上走路時,不時有摩托車從背後呼嘯而過,如果因而發生事故,該歸咎誰?怪行人腦後不長眼?怪騎士不守規則?還是怪台北市政府沒有嚴格執行取締?政府不能推託人民不守法便可以免責;這就好像不管制槍枝,卻只是口頭禁止使用一樣,是十分不負責任的作法。

市政府難道不知道這種現象嗎?有沒有去調查為什麼會這樣?是不是設計或制度上有不完善之處?一定要等到官員自己或家人在人行道上被摩托車撞了,才會正視這件事嗎?如此,其他幾百萬市民的權益及安全又擺在哪裡?來台灣不久看到這個現象後,我就決定,萬一哪天我被撞的話,我一定告市政府告到底。

同樣地,政府在外國策略投資人的損失上,也應該負一定的責任;同時,這筆錢能這麼順順利利地匯出國外,整個系統也出了問題,要好好檢討才行。搞不好賓拉登已經利用相同的管道多次進出台灣的金融市場了。如果真的證實了恐怖分子透過台灣洗錢,那麼台灣金融改革的努力將前功盡棄;制度上對正派的投資人設下重重關卡,但是對一心走邪路的投機客卻大開放便之門。

台灣的金融要國際化、自由化,又要嚴防弊端,但是收放之間要怎麼拿捏呢?

人類幾萬年的歷史中,不是一開始便萬事 OK 的,而是經過多少次的嘗試錯誤而來。我們固然常常抱怨政府效率太差,但是他們不是不動,只是動作太慢,不符外界的期待;當然也有動作太快而出亂子的,如一下子開放十六家新銀行。

政府如果是在改革過程中而做錯,沒人可怪,因為一開始沒有人知道什麼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是已經知道做錯了還不改,那就太不應該了。就像人行道上騎摩托車的事,沒有人不知道,就是不知道有沒有人管。

而這次的盜賣案,政府應該立刻拿出解決對策。恩龍案發生後,美國國會立刻提出修正案,加速通過執行,除了防堵漏洞,也讓傷害降到最低。這些法案有沒有用我們還不知道,但是我們可以保留修正的彈性,而不是麻木不仁,毫無感覺。

我們必須承認,我們還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學習,最重要的是,我們絕不能放棄學習的權利及義務。很多人嘲笑美國人動不動就打官司,我知道台灣人不鼓勵人們打官司,最好私下解決,不要把場面搞得太難看。問題是,這件事今天會發生在你身上,他日也會發生在別人身上,整個事情並沒有改善。

打官司沒什麼不好,有問題提出來大家知道,並用公開的方式解決,如此不好的制度才有改善進步的機會。

盜賣案是台灣金融法制開放過程中的一個黑點,但這如果不盡快徹底調查,提出改善之道,如早期國外策略投資者的股票過戶問題、股票保管方式、股票無實體化、大額資金流程追蹤等,這個黑點將擴大成黑洞,吞噬所有努力的成果。而政府若能確實檢討改善,那麼黑點便可擦拭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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