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月前,有位約40多歲的陳小姐到事務所來做法律諮詢。預約時,她只簡單和助理提到:「想來請教關於扶養費的問題。」聽到助理這樣向我回報,我心想:「她可能是遇到自己扶養父母親的問題。」到了面談諮詢當日,陳小姐如期赴約,但當她開口提出她的疑問後,竟嚇了我一大跳!
「吳律師,我今天來是想請教扶養方面的問題,但我是幫我外婆和媽媽問的!」她單刀直入的說。
「因此今天是遇到扶養外婆的問題嗎?」我心裡想著。
「我外婆今年103歲了!幾個月前,因為外婆感覺自己年紀很大了,身體狀況也愈來愈不好,而且阿姨舅舅們也都7、80歲,年紀也不小了!所以他們就說服外婆,先來處理財產的事情,把財產過戶給他們!以避免未來還有稅的問題~外婆其實也不懂!但就是拗不過他們,就把名下的財產部分用贈與、部分用買賣的方式(實際上是假買賣真贈與),過戶給他們了!」她緩緩道來,之前外婆處理財產的動機!
而我驚訝的原因是,現在當真是超高齡社會,竟然是年紀高達103歲的長輩,遇到了扶養的法律問題!
「那麼在財產過戶之後,現在是遇到甚麼問題呢?」我提出疑問,也引導著陳小姐把話繼續說下去!
「財產過戶之後的幾個月,外婆身體出了狀況,開始需要人頻繁的帶著去看醫師,我媽媽是最小的女兒,外婆感情也和媽媽最好,所以現在都是媽媽帶著去看醫師,但媽媽也60幾歲快70歲了,她也沒有辦法擔任照顧外婆的責任!」看來陳小姐的母親,也辛苦了!而這也是目前許多家庭面臨到的,當家中長輩需要被照顧時,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誰來擔任主要照顧者?
「我們現在有在考慮請外籍勞工協助照顧外婆,但總是要花錢!所以我媽媽就去找她那些哥哥姐姐們討論,請他們一起來付相關的費用!但沒想到,他們一個個都有理由!有人說:『我自己年紀也大了,身體也都有些毛病,需要用錢,所以沒有辦法一起分擔相關費用!』、也有人跟我媽媽講:『媽媽和妳(陳小姐的媽媽)感情最好,她應該最希望妳照顧她~是不是一定要付這筆費用,再想想吧!』
然後結果就是,他們就把外婆丟給我媽照顧了!久久才來看一次外婆!跟當初他們要求外婆分財產前,根本就是兩張臉!」陳小姐為自己的母親和外婆感到委屈,我可以感受到,她語氣中的急促及氣憤。因此我先請她喝口水,喘口氣,緩緩之後,我們再繼續談!
「那麼現在,您母親這邊有甚麼想法呢?」我想瞭解,陳小姐今天來找我的動機!
「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甚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
「但是民法同時也有規定,您的外婆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我向她說明著,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要件!
「請教吳律師,什麼情況才符合呢?」
「目前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件,有認定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我們來看看外婆是否符合:
1. 如果您的外婆,名下已經都沒有財產。
2. 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
以上2種情況都算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用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明,我想陳小姐會比較容易瞭解。
「吳律師,那我外婆一定符合!她名下的財產正如您說的,除了還剩一些當初從我外公那邊繼承來的,和別人一起共有的土地的持分,其他都沒有了!持分比例我記得也剩下很少。聽我媽媽說,當初阿姨舅舅他們都覺得拿到也很麻煩,無法使用,所以才沒有要求我外婆過戶!」我心想,外婆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應該滿有機會可以要求子女們付扶養費。
「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陳小姐急切的想瞭解,可以如何採取行動幫助媽媽和外婆!
「接著,就要看您外婆的意願了!請教陳小姐,您外婆的意識認知能力,還正常嗎?有失智的症狀嗎?」這一點,涉及到外婆現在有沒有辦法來當原告!
「我外婆沒有失智,她腦筋都很清楚,所以她現在對於她的孩子們這樣對她,她才感到特別難過!我和媽媽也只能安慰她,她至少還有我們這一家可以照顧她!」是阿,有時候對於一切都很清楚明白,到底是不是好事,也很難說!
「瞭解,那目前如果是要向其他人要求共同分擔扶養費有兩個選擇,能執行哪一個?與您外婆目前的意願有關!」
「那如果您外婆,想要用孩子們沒有養她,所以要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也是有機會的!但要記得在您那些舅舅阿姨拒絕的1年內提出訴訟,而且您外婆會是訴訟中的原告!」我同時提醒陳小姐,不只有要求大家共同負擔扶養費的這一個選項!
「吳律師,我想先瞭解要求其他人一起分擔扶養費用的部分,因為是否要把財產拿回來,我也還要回去問外婆的意思!」陳小姐一想到要說服老人家,在不經意間,臉上就露出苦笑的表情!我不意外,我很常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晚輩臉上,看到這樣的表情訊號!
「扶養費請求的第1個方法是:您外婆當原告,向她的孩子們,就是您的舅舅阿姨們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
「但這個方法,一樣要說服您外婆來當原告!她是否願意告自己的孩子們,還是要和她討論溝通!」經驗上,長輩們總是不想和子女們對簿公堂啊~
「我覺得確實需要和外婆好好溝通,有沒有不需要外婆當原告的方法呢?」
陳小姐問,看來她覺得要說服外婆,的確有一定的難度!
「扶養費請求的第2個方法是:您母親當原告,向她的哥哥姊姊們,提出不當得利的訴訟,要求她們共同分擔這些您母親已經自己幫您外婆給付的看護、醫藥費……等等費用!」我心想,或許這個方案,對陳小姐一家來說,會比較可行!
「我覺得媽媽當原告,比較可行耶!我媽媽應該會比我外婆好說服,畢竟這些開銷,只有我們一家自己負擔,也真的很辛苦!」陳小姐臉上,似乎終於有了一線曙光!
「好的,那還有一件事,陳小姐您記得回去跟媽媽溝通時,要提醒她!」
「吳律師,請問是甚麼事呢?」陳小姐一直很認真的在筆記我告訴她的方法,她聽到我這麼說,抬起頭來認真地望著我。
「時效!」我說。
「不當得利訴訟的時效是15年!也就是說,假如您媽媽今天幫外婆付了一筆看護費,從支出起算15年,一定要跟她的兄弟姊妹們採取法律行動討這筆錢,如果超過時間,法律上您的舅舅阿姨們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這筆錢給您母親!」我向陳小姐解釋時效的意義!
「哇~這麼嚴重!那怎樣才算法律行動呢?像我媽媽之前用講的,算嗎?」我心想,這也是多數人的做法~
「用講的比較難保存證據,來證明您媽媽有提出過這個請求!所以建議媽媽可以透過律師寫存證信函,來做中斷時效的證據保存!」要採取訴訟行動之前,證據的創造與保存,是很重要的!
「而且,存證信函寄出去之後的6個月內,媽媽還是要正式的提出訴訟或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不然,之前寫存證信函中斷時效,會沒有用,時效還是繼續下去喔!未來舅舅阿姨們還是可以做時效抗辯,不付錢給您媽媽喔!」我再次提醒她,法律上執行的細節及時程!
「吳律師,我瞭解了,那我回去和媽媽溝通討論,我想事情還是要立即處理,,不然時間一天拖過一天,對我們家而言,也是很大的困擾!而且還有時效問題!我會儘快向您回報後續我們決定採取的法律行動!」陳小姐回去後,果然積極地和母親溝通,並先請我們發了存證信函,再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每每我遇到這樣父母親把財產給出去之後,未來父母自己再遇到需要用錢,又沒有錢的情況,我都很疑惑著,為什麼這樣的劇情會一再上演?父母親當初又是因為什麼動機,才把財產乖乖地給送出去呢?而當長輩高齡百歲,還要面臨這樣的問題,這除了情何以堪,身邊的人又能如何安撫安慰這樣的長輩受傷的心呢?
我不是心理學專家,也不想去批判,但我的觀察,父母的家庭教育對子女的價值觀養成,真的很重要!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今會有這樣的結果,絕非短時間造成的!
此外,對於這樣的長輩而言,我想她對人性、承諾的信任,已經幻滅!但有幸的是,還有小女兒一家的陪伴,這時候,真心的陪伴,讓長輩知道,至少還有我們在,至少我們對您是真心相待,就是最好的方式。
而當然,另從專業角度講,長輩如為稅務規劃或因其他因素,想提早規劃財產傳承(確實也需要提早規劃,畢竟自己哪一天要去和上帝、菩薩喝茶喝咖啡,沒人算得準),也有許多工具可以協助試算稅金及安排給自己有保障的方案,例如透過遺囑、信託、附負擔贈與契約……等方式,也需要預防未來自己失智,財產旁落他人,沒有真的用在自己身上(只有買保險不夠啊~)!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