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媽媽年約70歲,3年前因身體不舒服去看醫師,沒想到竟然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林媽媽有感於恐不久於人世,大兒子也告訴媽媽,自己願意好好照顧媽媽的餘生,而為避免未來兄弟姊妹之間為了房產分配起衝突,因此請媽媽把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給自己!林媽媽也就同意了大兒子的提議,接著大兒子就找了代書辦好房產的過戶,且為避免其他子女認為林媽媽偏心,因此她就沒有告訴其他孩子!
沒想到,房產過戶後,大兒子開始時常藉故工作繁忙走不開,無法陪同媽媽返回門診追蹤治療,讓媽媽找其他子女或朋友陪同,而自己也愈來愈少回家看媽媽!至於曾經承諾過的「扶養照顧媽媽餘生」,也沒看到大兒子拿錢回家!
林媽媽這時候,感到很難過也很無助,不得已才把情況告訴自己的其他子女,其他兩個孩子雖然心理不免有些五味雜陳,但也還是帶媽媽來找律師諮詢討論,想辦法處理這個情況!
我國民法第412條第1項有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而「負擔」指的是:「贈與契約,附帶有要求受贈人,要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樣贈與人才同意,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受贈人,因此,不是白白送給受贈人的!
如果受贈人沒有兌現自己對於贈與人的承諾(上面講的負擔),那麼贈與人可以選擇要求把送出去的財產給拿回來!或是要求贈與人兌現履行自己的承諾!
因此,林媽媽可以要求大兒子兌現自己扶養媽媽的承諾,也可以選擇要求,撤銷贈與,把房產給拿回來!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大兒子不會乖乖配合,因此可以透過法院判決程序,來把房產給取回!
小提醒的是
父母親可能會因為諸多原因,把自己名下的財產,特別是房產贈與給孩子(甚至有些是為規避贈與稅,做假買賣真贈與!)
而要如何贈與,才能同時保障自己的未來?
建議事前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寫「書面贈與契約」,把所謂的贈與「負擔內容」給約定清楚!避免未來若真有如案例中的情況發生時,各說各話,一個說有約定負擔,一個說沒有約定!還有負擔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呢?
就像上面的案例中,林媽媽本來和兒子約定的「照顧餘生」,如果林媽媽選擇要求履行,那麼一個月到底可以要求兒子給多少錢扶養費呢?1萬元?還是1000元?因為約定不清楚,如果雙方發生紛爭時,證明一定會遇到困難!
贈與一定要約定「負擔」,給自己最低限度的保障!這還有一個優點是,沒有除斥期間限制(和民法第416條的受贈人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贈與人必須在知道不扶養的1年內,要撤銷贈與的限制,不一樣!!!)!!!
如果心軟了!想給孩子房產!停下來3秒想一想,找律師諮詢,如何同時可以保障自己?是否約定書面附負擔的贈與契約?約定信託?這些都是方法!記得法律保護懂法的人!也請各位爸爸媽媽為自己的未來保障,預先找律師協助做出規劃!畢竟!人心不是拿來挑戰的!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