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即將針對不合時宜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進行修正,其中強化建商移交公設的責任等內容,值得肯定。但另一項關於提高調整管理費同意門檻的修正,勢必讓目前收繳已經十分困難的情形,更加雪上加霜。
「這個草案一旦經立法院通過,以後全台上萬個管委會要調整管理費,簡直比修憲還難,只會造成日後居民之間的紛擾,甚至成為推動社區良好管理維護的障礙。」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抨擊說。
事實上,只要在搜尋網站輸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會跳出一萬多筆與這條法令相關的糾紛與案例;小自住戶可否飼養寵物,大到社區住戶如何共同分攤千萬元的外觀修繕費用等。更有許多事務是當初立法始料未及的,進入營建署網站就可看到大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甚至「形成法令的解釋函多過母法本身的怪異現象,顯見這個法令還有很大的修改空間。」高力國際台灣分公司物業及資產管理總監梁崇彬指出。
梁崇彬依實務經驗分析,一旦提高管理費的同意門檻,除非管委會初次訂定管理費就很精準,否則,未來社區想調高費用的困難度勢必隨之增高。以目前很多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都面臨人數不足而流會的情況下,管委會以後得祭出更多的誘因,才能吸引住戶出席會議。
崔媽媽基金會講師饒後樂更點明,內政部這次明定以「管理費」取代「公共基金」,逃避管理責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一個主管機關不喜歡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未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饒後樂說,為了不想執行這一條規定,內政部就想辦法改變法律名詞,因法令並未明確規範未繳「管理費」的罰則,以後政府可以說,「有人不繳管理費是你們自己的事,不要把政府拉出來當壞人,有糾紛請去法院解決,不要來找政府麻煩!」
內政部建築管理組長謝偉松回應,因有很多社區管理費帳目不清,這次修法是為「防弊」。至於日後管理費難調漲的問題,他竟回覆,「這也沒有辦法,因為這是民主與效率的兩難,若凡事都要民主,就不會有效率。」
對於另創「管理費」一詞來頂替「公共基金」,謝偉松說,因管委會屬社區自治,尤其很多私權財產管理不適宜用行政法規範,地方政府不方便介入,還是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的金額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