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勞動檢查次數暴增,以及執行太嚴太細,形成擾民等批評,二月接下全國勞檢最高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一職的鄒子廉,日前接受《今周刊》專訪時坦言:「勞檢的核心價值在於保護勞工權益,但勞方對我們有諸多批評,雇主也是。」因此勞動部在做法上已有改變。
問:勞動條件的勞檢廠次往年都是一萬多件,去年暴增到六萬多件。勞檢員KPI(關鍵績效指標)是如何訂定?外界擔心若以裁罰件數當KPI,會導致勞檢員開單太嚴格。
鄒子廉答(以下簡稱答):去年的KPI是希望每位勞檢員每年至少檢查兩百廠次,因涉及縣市間裁罰率的比較,確實可能造成同仁間不必要的競爭,今年我們改變KPI,以輔導兩廠次當成一個廠次勞檢,意即勞檢員輔導四百場,就等同檢查兩百場,希望藉由輔導來讓企業遵守《勞基法》。
改變步調 勞檢前輔導,取代處罰
問:很多微型企業,如新莊輔仁大學旁邊的阿關丼飯,因未備置出勤紀錄,就一次罰九萬元,是否太過嚴厲?
答:既然是勞動檢查,就須以證據來決定結果,出勤紀錄就是最基本的證據。根據《勞基法》,無出勤紀錄罰九萬元,但登載不實是罰二萬元,如果檢查時第一時間,老闆完全拿不出任何出勤紀錄,他自己記錄員工出缺勤的記事本也可以,不一定要打卡,只要拿得出來,就不必罰到九萬元,勞檢員也會教廠商怎麼做出勤紀錄。
很多勞檢,都是員工檢舉才去的,資方不能空口說白話,對好老闆而言,詳實做好出勤紀錄、薪資紀錄、假卡,也在保護自己。因為,去檢舉的勞工,也有可能在惡搞老闆。
問:很多微型企業、小吃店等,因為規模小,不熟法令,政府是否應先輔導,再擇期檢查?
答:我們能了解很多小吃店只有三、五名員工,怎麼有辦法記錄得很清楚?今年七月開始,我們會設置新的機制,就是檢查前先輔導,依據風險等級排序,針對比較容易違規的行業,事先辦理輔導說明。去年是直接檢查,今年則改變步調。
問:台南弘昌碾米廠短付某名員工八十元薪資,遭罰二萬元;中油基隆大武崙加油站,因員工自己申報加班錯誤,公司少給二○三元,被重罰三十萬元。違法輕微,看來又非故意,是否該給勞檢員裁量空間,以警告代替處罰?
答:勞檢廠次很多,難免極少數會「走鐘」(台語,脫序之意)。這種情事,我們會虛心檢討,也感謝你的提醒。
如果是因為電腦系統算錯加班費,即使牽涉到很多員工少給,但非人為故意,只要老闆能舉證,且能馬上改進補發,我們就不罰。但也可能老闆故意少給每位員工一百、二百元薪資或加班費,如果他的員工是幾百人,就不能說是輕微了,這種就要罰。罰到三十萬元是累犯,第一次裁罰是二萬到六萬元,第四次以上才會罰到三十萬元。
問:有些員工為了多學點東西,或想趕快把工作上手,因而早點上班或晚點下班。這種為自主學習滯留公司,導致出勤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但沒向公司申請加班費,處罰公司有沒有道理?
答:這涉及到員工自主加班,是在提供勞務或學習的判斷問題。相信很多勞工很願意待在公司自主學習,但雇主或人資部門要妥善管理;如果是學習,而非提供勞務,須在出勤紀錄上註記。
有些人資抱怨,這會造成工作量增加,但公司管理階層本來就有義務搞清楚員工在公司做什麼。容易發生爭議,都是公司在勞檢後,才提出員工聲明,表示是因為自主學習或私事停留在公司,這種事後舉證,基於勞資地位不對等原則,很難採信。
嚴查加班 台日韓法令皆有設計
問:如果勞工出於個人經濟上需求,且公司願意支付加班費下,自願加班導致超時,因為這樣處罰公司,是否會損害到勞工想多賺錢的權利?
答:現行《勞基法》的設計,考慮到不讓勞工過勞,會依據出勤紀錄查核每月加班時數是否超過四十六小時,或是每天工時是否超過十二小時。如超過,會依照法令第三十二條處分,無論台灣、日本、韓國,都是以此設計。法令這樣訂,勞檢員只能依法辦理。
問:台灣勞檢員有多少人?是否會再增加編制?流動情形及待遇如何?
答:現行勞檢員有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兩類,前者以法政、商科背景為主,編制三三七人,後者多為理工背景,有四八六人,今年行政院核定將再增加安全衛生人力一七七人,編制人力計畫達一千人。
勞檢員多為約聘雇,一年一聘,但持續聘用穩定。招考人員以研究所畢業,或大學畢業後有兩年工作經驗者為主,經筆試後,還會面試看EQ如何。大學畢業生起薪為三萬九千元,研究所畢業為四萬二千元,有暢通的升遷管道。
但勞檢員檢查時,可能遭遇各種阻礙,也常遭人冷眼對待,在當今社會氛圍下,確實面臨極大壓力,因此人力流失情形頗為嚴重。
鄒子廉
出生:1965年
現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經歷:台北市勞動局副局長、台北市勞動檢查處處長
學歷:英國羅浮堡大學化工博士、英國雪菲爾大學化工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