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偷排廢水案上月底二審宣判逆轉無罪,引發各界議論,深入了解緣由,由於立法疏漏,再加上環保署的一紙公文,讓日月光打敗檢方,究竟這份公文是怎麼寫的?
一五年三月六日,環保署行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解釋函中指出,日月光K7廠設有廢汙水處理設施,故其廢水經由廢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時,「即應依《水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所排放之廢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亦非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日月光案究竟適用《水汙染防治法》或《廢棄物清理法》的最大差別在於,案發時《水汙染防治法》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廢棄物清理法》則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法律不同 一審有罪,二審過關
該案上訴時,日月光即主張排放的是處理過的廢水,應適用《水汙染防治法》,檢方則主張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及《刑法》流放毒物罪。
檢視高分院判決文,環保署三月六日的這封解釋函,以及多年來汙水與廢棄物的處理標準,顯然成為二審法官判決主要援引依據。
判決指出,環保署二○○○年的一份解釋規定,製程中所產生含汙染物之水,如以桶裝或槽車運送者即為液體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六年環保署另一份解釋進一步規定,事業以廠區內設置之廢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至地面水體或委託廢汙水代處理業處理,則應依《水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反之,若未以廠區內的汙水處理設施處理,而委託廢棄物清除業者運送至廠區外,則所產生含有汙染物的水或廢液視為廢棄物,從廠內清除、清運到處理、申報等,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不過環保署○六年的解釋函也指出,事業如同時具有《水汙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行為,應同時遵守該二法之規定,「違反該二法,應從一重罰。」
但高分院認為,廢(汙)水與汙泥為不同物質並具不同形態,日月光K7廠對廢水、汙泥之處理方式,亦有不同,K7廠廢水經由廢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非屬廢棄物之範疇。而K7廠在案發後,已投放較平日多一倍的液鹼,藉此中和處理池的酸鹼值,廢水的pH值到當晚八時已符合放流標準,顯示並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因此不成立該罪。
環保署將重新去函 「違反兩法,應從一重罰」
然而,《水汙染防治法》於一五年二月修正前,並未對「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汙) 水」行為訂定相關罰則;二審認為「應屬立法之疏漏」,但仍非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範圍,日月光也從有罪逆轉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環保署選擇性適法相當荒謬,高分院對日月光無罪判決之理由也是扭曲事實。」環保團體出身的立委田秋堇說,許多判決也認定《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汙染防治法》可以並陳,但擇一重罰。
案發時為高雄市環保局長的副市長陳金德質疑,行政司法分立,主管機關解釋法律精神,應只適用行政機關的運作,司法人員應對法律有獨立見解,依法獨立審判,且高市府已對日月光K7廠勒令停工並重罰,司法機關應在相關法令中選擇處分較重的作判決。
在立委要求下,環保署現正研擬文字,將重新去函司法院、法務部與高分院說明立場。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表示,環保署係以廢水「處理之方式」,依《水汙染防治法》或《廢棄物清理法》進行管理,「若業者有偷排或任意棄置,依罪刑法定主義,只要能舉證證明適用要件,任何法律都可適用,從一重罰。」環保署長魏國彥也在立法院答詢時強調兩法並不互斥。
環保署的解釋函影響高等法院判決,未來新的解釋函再發,是否牽動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檢方與日月光的鬥法大戰,還有得瞧。
(圖/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