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員非獨立於行政體系
談起種種校務基金亂象,台大電機工程學系特聘教授吳瑞北感嘆,現行大學法規下缺乏獨立稽核單位,校長用錢「球員兼裁判」是癥結所在。
問題可以從一五年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下稱《校務基金條例》)修法談起。當年修法旨在「放寬學校財務運作限制」,而作為制衡配套,則是必須「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因此教育部修法要求學校須設置校務基金的專責、具專業背景的稽核人員或機構,取代舊法中校務會議代表互選產生、定期改選的「經費稽核委員會」。
回頭來看,當時修法後所衍生的最大爭議,在於條文明定,「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而非獨立於行政體系。
台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翁歆媃指出,現行法規下,校長既主導大學行政,又掌管校內經費稽核,「明顯不符合分權制衡的精神。」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北藝大分部召集人葉晉彰也感嘆,「目前的監督機制,根本不能發揮實效!」
吳瑞北舉例,在一五年修法之前,隸屬校務會議的經費稽核委員會是獨立運作,擔任過召集人的他,就曾針對退休職員盜領校務基金、活動中心債務認列呆帳等進行調查,並在校務會議上發表稽核報告,有效發揮監督角色。反觀修法之後,即使校方動支十五億元挹注癌醫中心,但借款運用情形、未來能否如期還款,校方都未提出任何稽核報告。
二一年到二二年間曾任北藝大稽核小組成員的舞蹈學系教授陳雅萍也表示,她任內就曾針對行政大樓廁所及茶水間整修工程經費爭議提出專案稽核(包含四樓的校長室廁所花費九十三萬),由隸屬於校長的專任稽核人員完成稽核報告。然而最終的稽核報告,僅簡單列出改善建議,相關爭議也未在校務會議上被充分討論。
「大學的財務監督機制應該通盤檢討。」談起當前校務基金亂象,民進黨立委范雲直言。事實上,早在一九年就有立委點出這層疑慮。當時,時代力量立委鄭秀玲提出《校務基金條例》修法,擬恢復舊法的經費稽核委員會,並將稽核人員改隸於經費稽核委員會;在當年立院討論中,現任教育部政務次長的前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也曾表態,反對將稽核人員設置在校長之下。
然而,這項修法提案迅速遭到校長團體反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發函表達「建議再評估」之意;但教育部卻未完全反對提案,當年十一月十四日,時任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在立院表示,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的確會引起爭議」,高教司也在五天後發布新聞稿:「建議本條例第七條有關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之規定,修正為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
簡言之,教育部雖不同意恢復校務基金稽核委員會,但認同修改《校務基金條例》第七條關於稽核人員隸屬校長的明文規定。然而這個經過討論也取得部分共識的修法方向,隨著立委換屆、法案不連續而不了了之,至今仍未落實。
母法未動 大學淪「校長自治」
有趣的是,二一年教育部以「提升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監督⋯⋯,強化稽核人員獨立性」為由啟動修法,但修的不是原先所討論的《校務基金條例》,而是子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要求校長任用稽核人員前,須經校務會議同意。
至此,整趟為了亡羊補牢、強化校務基金監督機制的重要修法,像是只完成了「對折之後再做半套」的進度,母法《校務基金條例》條文未動,至今仍規定校務基金稽核人員「隸屬校長」;吳瑞北也強調,校務會議雖對稽核室人員及部分管理委員有人事同意權,卻也面臨校長曲解法令、認為不能就個案進行投票同意,人事同意權也形同虛設,難以發揮監督實效。教育部口口聲聲強調的「大學自治」,只怕更接近「校長自治」。
針對本刊報導,台北藝術大學回應說明:校長室裝修一案,經教育部政風處專案稽查並無不法。針對校內設施年久失修的指控,校方自2018年以來155項教學空間與系統設備改善工程計畫,累積經費超過9. 35億元。助理費砍半一事,是人文學院的極少數個案,在其他學院並未發生。教育部高教司科長賴冠瑋則表示,目前校務基金運作都可透過校務會議監督,教育部每年也抽查各校採購核銷等會計作業,現行規範已經完善,不須再修法。然而,在一樁樁經費爭議下,若教育部未能思考如何進一步強化校內獨立監督機制,當年「提升績效」的修法美意,恐怕仍會在質疑聲中跌跌撞撞。